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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素菲交保 檢抗告被駁回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博達董事長葉素菲涉嫌做假帳、掏空弊案,檢方對士林地院上週五裁准八千萬元交保一案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昨天下午五時許做出裁定,指葉女犯罪事證大多已傳喚同案被告、證人到庭陳述,又無葉女觸犯新修正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嫌的證據,因此駁回檢方的抗告;本案已不得再抗告,葉女獲准交保宣告確定。
士林地檢署本月二十三日提出抗告,強調葉素菲除有串證、逃亡之虞,且九十二年十月間,利用發行ECB(可轉換公司債)方式,再轉換成博達公司股票在市場拋售,詐得十八億元,並有觸犯新修正證交法的財報不實罪,符合不受羈押次數限制的規定。
但高等法院指出,士林地院審理此案已七個多月,開庭三十餘次,大致審理完畢,葉女涉嫌假銷貨部分也即將開庭,雖共犯石招淑、徐清雄與通緝中的被告謝世芳仍未到庭,但法院已傳喚其他被告、證人到庭,陳述相關案情事證,檢方以還有關係人未到庭,被告不能具保為理由,並不可採。其次,檢方認為葉素菲有觸犯新修正證交法的財報不實罪嫌,但士林法院審理至今,查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葉女於法條施行後觸犯該法,且因而獲取不法所得,檢方所提這一點,也沒有依據。
至於士林地檢署表示,被告葉素菲有逃亡之虞,高等法院指出,原先裁准羈押葉女的理由中,就沒有逃亡這一項事由,故檢方就這一部分提出抗告也無理由。
高等法院昨天的裁定,對一審頗為尊重,認為承審合議庭裁准葉素菲交保,係考量訴訟進行、調查待證事實後,認為已無繼續羈押葉素菲必要,才裁准八千萬元交保、限制出境等,此裁准作法尚無錯誤。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胡洪九、葉素菲等重大經濟案被告交保,押與不押引起各界廣泛討論,在迄今尚無「即時抗告」制度下,司法院為杜爭議,即起推出「準即時抗告」措施,刑事廳已行文各級法院,要求法院處理社會矚目的重大羈押抗告案件時,須在廿四小時內作出裁定。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說,司法院原已與法務部就羈押即時抗告的法律修正達成共識,並送立法院議決,但因立院未在上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修正案遭退回,目前將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再研擬相關條文,並訂妥配套措施後再送交立法院。
在此過渡階段,司法院即先以公函,建立「準即時抗告」制度,要求各法院在處理重大羈押抗告案件時,應在廿四小時內作出裁定,若檢方偵查案件時聲請羈押被告遭法院駁回、或檢察官不服審理中案件的被告獲准交保,在提出抗告後,廿四小時內即可知道結果。至於法務部有意仿效美國,推動「有罪羈押」制度,於法院判被告有罪時就將其收押,司法院表示,相關議題只要有完整配套措施,都可以討論,但目前只有在媒體上看到法務部的意見,尚未收到法務部的任何具體提案,司法院談不上反對或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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