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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搬一中砸一台

■林濁水

儘管「憲法一中」是藍軍的神主牌,台北的主流觀點,卻不是台灣法學界的主流意見,所以謝院長一再強調憲法一中架構是很奇怪的。

參與增修條款規劃的許宗力教授在當大法官之前,有一篇有名的論文,從主權觀點出發,指出修憲後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其後,九○年代台灣法學界掀起廣泛的辯論,黃昭元教授把討論的學術論文編成一本「兩國論」。論文從國內法、國際法各角度探討憲法主權問題,論文一面倒的方向是「憲法一中」已告結束。

目前中國反分裂法以「非和平條款」宣示其一中立場,當時修訂的增修條款,則以結束動員戡亂來宣示對大陸法權管轄的放棄。主權既已限縮在台灣,兩岸即成兩國。至於條款中所謂「統一」,和「自由地區」、「大陸地區」的區分,都成了分裂國家分裂過程中滿足意識型態需求的政治修辭學,是虛擬的意象而無實踐內涵。

「統一」字眼,在分裂國家的憲法中都有,但兩德、南北韓和中國,和我們全不相同,在他們,統一是憲法的明確命令,人民、政府有實踐義務;但增修條款只承認統一有其可能,卻毫無強制性的實踐命令。

其次,增修條款把現狀界定為「未統一」的「統一前」,這和中國反分裂法相同。但反分裂法雖承認未統一,卻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性,基本上把台灣定位為「尚未平定」的領土。但增修條款以放棄戡亂權力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地區統治的合法性,這一來,在兩岸有兩個合法中央政府前提下何來一中?

更重要的是,增修條款的整個法權架構,明定中華民國國會由自由地區產生,完全剝奪大陸地區人民參與政府組織之權,把國家主權從十三億人搬到台灣人民身上,就國內法來說,根本是創設新主權的革命性行為,台灣已成另一個國家。接著根據增修條款訂下用以規範兩岸人民權利義務的三大法律: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完全以「移民法」、「入出國境法」和「國際商法」的精神立法,在法理上和實踐上,「大陸地區」人民已完全被剝奪中華民國憲法上國民的權利義務而成了外國人。

無論就主權實踐、法權架構、法權實踐,兩岸完全不存在「一中」的意涵,只在符號的虛擬上殘存一中的政治修辭學而已。這種實體架構與象徵符號,完全對立的情形,實在很與眾不同,所以叫「特殊的兩國論」實在是很恰當。

「一中架構」的不可實踐性,憲法的禁制是非常嚴厲的:不可以對中共「動員戡亂」,不可以把到台灣的唐樹備逮捕課以逃兵罪、漏稅罪 。因此謝院長說要守一中架構,難道下次中國官員到台都要捉起來當逃兵、漏稅罪來關嗎?

既然連增修條款在主權的實踐、法權的架構上都通不過一中的檢驗,明白楬櫫台灣主權獨立不及於中國的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要說成「憲法一中」當然就更不通了。

從國內法角度,憲法一中架構是無法實踐的虛擬,也看不出謝院長的憲法一中和藍軍有什麼不同;從國際法的角度,「一中」的主張更是自殺行為;過去中國運用國際法上排他性承認原則主張「只有一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三段論封殺台灣,藍軍十分憤怒,如今北京改成「只有一中,台灣和大陸都是中國一部分,主權不容分割」的新三段論,則欣然心喜。其實新舊三段,在國際法排他性承認原則下完全是同樣的東西。

宋楚瑜在北京大大讚美新三段論並濃縮成「兩岸一中」十分得意。沒想到北京在WHO再把新三段論一字不改地引用為封殺台灣參與的理由。從國際法的角度實在不是北京玩兩面手法,而是證明了台灣藍軍對新三段論的一廂情願。所以宋的北京公報和WHO事件合起來看,可以說宋楚瑜的大動作成了宣告「一中各表、憲法一中、一中新三段論」這套互相勾聯的虛擬論述的破產儀式。既然如此,謝院長還需要再說什麼一中架構嗎?(作者為民進黨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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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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