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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失業勞工 條件放寬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放寬申領條件,勞資皆受惠!勞委會研擬本週發布實施雇主雇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失業勞工將獲更多就業機會,也能讓更多雇主可申請獎助,據估計1年至少助益1萬名失業勞工,預算投入達4億餘元,並由就業保險基金支付。

勞委會今年著手翻修雇主雇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希望鼓勵雇主多雇用失業勞工。勞委會表示,原先規定適用申請對象的失業勞工,必須為非自願性失業者,經多次與專家學者討論後,決議放寬條件不再設限「非自願」,每雇用1名失業勞工,雇主每月可獲5000元,最長可望領到12個月。

勞委會指出,為了避免雇主假借人頭掛名及促使勞工穩定就業,自今年起,新增雇主申領津貼時,在同一年度以30人為限,好讓各類行業的雇主皆能享有此項補助資源,有意申請雇用獎助津貼的雇主,須連續雇用同一勞工滿6個月以上,才能向各地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規定,符合申請者的失業勞工除了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還須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失業期間連續達1年以上,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不受失業期間連續達1年以上之限制,因此,近年符合申請條件者約每年百餘人。

勞委會指出,本週公佈的新雇主雇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將放寬勞工投保年資,研擬改為一般失業勞工的投保年資至少達6個月,屬於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特定對象,投保年資僅需3個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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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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