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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情╱精神病婦棄兒 檢聲請非常上訴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地方法院去年偵審一起遺棄案,被告曾姓女子疑罹患精神疾病,並在病發後導致幼子走失,她多次以此為由辯解,但司法官並未就這部分調查清楚,而以簡易處刑論處她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兩年確定。檢方發現謬誤,建請非常上訴後,日前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將發回地院更審。
檢方表示,全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底,曾女的羅姓同居人因案被捕,隨後發監執行殘刑。曾女疑似因此煩躁不安導致精神病發,帶著襁褓中幼女和一歲兩個月大的兒子外出求援時,原因不明把兒子給弄丟,最後經人拾獲,交由社會局送寄養家庭安置。
新竹地檢署執行科在事發半年後,接獲羅某從監獄捎來代尋兒子請求,檢警透過縣市社會局幫忙找回羅某與曾女的愛子,但曾女被依遺棄罪嫌偵辦起訴,去年底因為承辦的檢、院司法官,均未深究查明其精神病史,乃透過簡易處刑論處她有期徒刑六月且定讞。
當初收到羅某求助訊息,現任新竹檢方公訴檢察官林忠義,認為司法正義有虧欠曾女,知會司法官後,今年初決定代她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並罕見地在聲請非常上訴意見書中敘明「建請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林忠義認為有必要非常上訴的理由有三:曾女確有精神病史,但未獲司法官採信,並因而送交精神鑑定。另遺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必須有客觀行為,還得有主觀故意﹔就算兩者兼具,還須再確認曾女和事後找回的男童間存在親子關係,曾女才對男童負有扶助、養育和保護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林忠義的看法不無道理,並在判決書中敘明,遺棄罪不處罰過失犯,縱因過失發生遺棄的結果也不為罪。判決書另指出,既然曾女在檢方偵查時就否認有意遺棄兒子,表示是因其精神有障礙,難認定曾女已經自白犯罪。而曾女行為時的精神狀況如何?因攸關她是否成罪,及其刑事責任的認定,有調查的必要,不得依刑事訴訟法而為簡易判決處刑。
林忠義眼裡 不下社會不正義
記者黃美珠╱專訪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素以其「眼皮下容不了一顆不正義的沙礫」聞名,並將「無愧職守」奉為行事準則,即便得罪同僚也在所不惜。
這次他為了素昧平生的曾姓女精神病患,堅持「越權」,寧可得罪院檢同事,也要代提非常上訴,因為對於明顯的司法不公義,他無法坐視不管。
熟稔林忠義的人會發現,他除了為學扎實,學、養均佳,和承辦聯電背信疑案的陳榮林,同是畢業於交大科法所,當前實務界少見的科技法律人才。
他也是個浪漫的完美主義者,對社會的不正義現象,他都無法忍受,只要能力所及,又屬職責所在,一定盡力嘗試是否「撥亂反正」。也因過於堅持的態度,加上向來強勢的作風,他在新竹院檢就如一隻孤鳥,批評者有之,欣賞者也大有人在。
以曾女被控遺棄幼子案為例,一年前,他擔任執行檢察官時,恰巧收到曾女同居人獄中來信,懇求協尋其子。當時抱著人在公門好修行的心態,和書記官林博錚同心協力尋人,終而促使他們一家團圓。林忠義說,羅某和曾女一是受刑人,一為精神病患,他們同樣都是社會的邊緣人,弄丟小孩均非兩人所願,孩子走失根本就是兩個社會邊緣人結合後無奈的悲劇。
他直言,或許有人認為,曾女獲判刑度不重,還有緩刑機會,甚至並未實際面臨執行問題,忍一忍就過去了。但對他來說,不習慣這種鄉愿文化,畢竟事關一個人的清白問題,是有罪與無罪的天地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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