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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九案 檢方:應有即時抗告制

記者楊國文、孫友廉╱專訪

高等法院由審判長房阿生、受命法官雷元結、陪席法官蔡光治組成合議庭,七小時半內作出撤銷原裁定;合議庭審判長房阿生表示,基於全案屬經濟重大犯罪,社會矚目案件,合議庭才會馬不停蹄作出結果,更認為裁定應有具體事實,才能被社會接受。

審判長房阿生指出,合議庭除接受檢方主張胡洪九「有逃亡之虞」,也一致認為原裁定的理由太過簡略、空泛,言稱已審酌案件情節,卻未進一步說明;雖強調已顧慮訴訟進行程度,卻未提及證人是否都已傳喚,資金追查狀況如何?

另稱庭訊時胡洪九已就卷內證據逐一表示意見,二審也存有疑問,胡某到底認罪與否?二審合議庭指出,被告胡洪九雖強調日後會依期到庭,但這是個人說法,一審裁定應要陳述為何准予一億兩千萬元交保,或說明已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措施,足以讓胡洪九「無逃亡之虞」。

而承辦太電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朱應翔昨對於高院撤銷台北地院讓胡洪九交保的裁定,以「佩服」兩個字形容他的心境,朱應翔強調,儘早讓「有罪羈押」、「羈押即時抗告」制度法制化,確保重大經濟罪犯不會逃亡,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最為重要。

對於朱安雄、曾正仁及日前呂學仁等重大經濟罪犯紛紛潛逃國外的情形,偵辦多起重大經濟犯罪的朱應翔感受深刻。

他認為確保罪犯不會潛逃的治本之道,應是加速讓有罪羈押、羈押即時抗告制度早日完成修法,並仿效先進國家作法以電子監控方法,讓交保後的被告戴上電子手鍊加以監控。

朱應翔說,重大經濟罪犯獲取動輒數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暴利,潛逃國外是稀鬆平常的事,因此,外國為防止這些要犯潛逃,只要一審或二審判決這些對象有罪,依法能羈押他們,值得我國採行。

此外,為防範聲請羈押的被告獲交保後潛逃出境,修法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有其必要。

因為只要被告被交保出去,即使一天也要冒著他會棄保潛逃的風險,另外,輔以電子監控都有迫切需要,否則很難防範被告潛逃躲避偵查,增加龐大的社會成本。


防胡棄保潛逃 警張

〔記者楊國文、何瑞玲╱台北報導〕被限制出境的重大經濟罪犯,還能拿著護照,大搖大擺踏出國門逃避偵查?

答案竟是肯定的。

檢調掌握事證指出,訊諜科技負責人呂學仁涉及掏空不法,遭限制出境竟持美國護照出境,由於太電案被告胡洪九、博達案被告葉素菲等重大經濟罪犯連日來均獲得交保,法務部長施茂林為避免「呂學仁效應」重演,決定近日邀集外交部、入出境管理局等機關,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研擬防堵該漏洞之道。

此外,台北地檢署唯恐胡洪九會循其他經濟要犯模式發生「棄保潛逃」情形,昨天緊急責成調查局以防及胡洪九住處轄區警方,密切注意行蹤,避免下次開庭時胡洪九在空窗期內「突然失聯」。

法務部長施茂林指出,像呂學仁等身分的重大經濟罪犯,具有雙重國籍,持有多國護照相當普遍,不過,雖然檢調單位將這類被告限制出境,還是有可能持其他國家的護照出境,顯示這是一項查緝犯罪的大漏洞,必須儘早防堵起來才行。

施茂林表示,昨已指示檢察司長蔡清祥近日內邀集外交部、海巡署、入出境管理局、調查局等機關,就重大經濟犯罪被告持有雙重國籍及多國護照情形,擬出防制之道,絕不容許成為罪犯逃避司法偵查的管道。

至於有無必要對所有被限制出境的重大經濟犯罪被告全面清查有無雙重國籍,再由外交單位對其外國護照加註「黑名單」,防止棄保潛逃,法務部官員表示,不排除採此作法,但仍須進一步研商。


只能押九個月 法官與時間賽跑

記者劉志原╱特稿

胡洪九與葉素菲所涉案件,不法金額驚人,但因所涉是十年以下徒刑的輕罪,依法,一審法院最多只能羈押被告九個月;兩案的承審法官,在羈押期限屆滿前裁定被告重金交保,並予限制出境,以雙重牽制,減低被告逃亡企圖,若被告潛逃,還有保釋金可沒收,且因羈押期限未用完,如果有個萬一,還可再令被告回籠。

在九個月的緊箍咒下,除非一審法官在短短九個月審結案件,在上訴二審時重新起算羈押期限;但不論博達或太電案,不法金額流向海內外,證人、資金、帳證資料數量均十分驚人,想在一年內結案,都不容易。

看看新瑞都案,迄今一審審理都超過兩年了,目前才剛進入收尾階段;太電及博達案承審法官左右為難,最後想出重金交保的方式,這在法律未修改下,實是無奈且不得已的做法。胡洪九在羈押期滿前四個月,以一億兩千萬元交保候傳;葉素菲則在期滿前兩個月,獲八千萬元交保,將來在法院審理期間,若有串供、湮證或企圖逃亡,因羈押期限尚未用完,法院還可祭出羈押利器,確保案件順利進行。

否則,九個月一滿,法官僅能限制胡洪九、葉素菲出境與住居,無權無限期押人,此時被告不必付一毛錢保釋金就可走出看守所,且屆時法官發現被告有逃亡之虞,由於羈押時間已用完,法院僅能監控防範,無法立即將被告逮進牢,如果被告逃亡,法院最多也僅能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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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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