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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家失竊 遙指受刑人
〔記者蕭夙眉╱霧峰報導〕台中縣某民意代表住處去年發生竊案,警方當時在現場採證發現一枚指紋,經比對為簡姓慣竊所有,但是簡某當時尚在獄中服刑,警方納悶不已,獄方揭開謎底,簡某服刑期間從事茶葉罐代工,獄方生產的茶葉罐正巧落在民代家裡,陰錯陽差,簡姓慣竊差點罪加一等。
去年六月,台中縣某民意代表住處發生竊案,辦公桌抽屜、置物箱、衣櫃被翻箱倒櫃,現場亂成一團,該民代清點發現,損失現金兩萬多元、四十包茶葉及金飾等。
霧峰警方獲報,立刻出動鑑識小組到場採證,鑑識人員不放過蛛絲馬跡,桌面、玻璃窗等逐一採證。此時,有人眼尖察覺桌上的茶葉罐內並沒有茶包,內側則有一層鋁箔紙,鑑識人員判斷,若小偷竊走茶包,鋁箔紙上可能留有指紋。
沒想到,茶葉罐內側鋁箔紙果真採到一枚可疑指紋。霧峰警方將指紋送往刑事局比對,結果發現該枚指紋係一名簡姓慣竊所有,霧峰警方展開緝捕行動,不料卻碰了釘子,原來簡某正在監獄服刑。
霧峰警方查知,民代家中發生竊案時,簡某已入獄服刑,刑警原本以為可能是刑事局弄錯了,經再次確認,刑事局證實指紋無誤。
刑警帶著滿腦子的問號到監獄找答案,簡某也感到不可思議,強調自己「不懂分身術,不可能涉及該竊盜案」。
原來簡某服刑期間,曾從事茶葉罐加工,其經手加工的茶葉罐竟然賣給該名民代,導致警方在茶葉罐中採獲其指紋。
刑警此時恍然大悟,訝異天下的事怎麼這麼巧合,排除簡某涉案的可能,警方也發現,監獄訓練受刑人各種技能,包括茶葉罐加工、電器修理等,誰能保證類似的「巧合」不會再次上演。
警方不諱言,如果簡某在該竊案發生時,並非在獄中,可能難以撇清他與這樁竊案無關;警方強調,從此次罕見的「巧合」辦案經驗,也突顯出辦案除了科學證據外,更需小心求證,尋找更完整的證據,揪出真正的涉案人繩之以法。
指紋 是重要參考 非唯一證據
記者賴仁中、莊榮宏╱特稿
「我很慶幸沒有出獄在外,要不然,恐怕跳到黃河也洗不清」,經歷一場虛驚之後,簡姓慣竊會不會心裡這般想著,同時鬆口氣說聲「好里佳在」。
如果,中縣民代住宅竊案發生時,簡姓慣竊已經出獄在外,而且,對於案發當天的行蹤,又無他人足資證明,那簡某的下場會如何?他要如何才能洗清嫌疑?
現代監獄有科技設備協防,受刑人想開溜,不容易,但是昨天的案例證明,高牆擋不住受刑人的指紋,它附在民間委託監獄製作的加工品,並通過層層戒護關卡,流到市面上,再被消費者買回家,附著在烏龍茶葉罐上,並成為「烏龍竊案」的無辜角色。
坐監的人,天天想著早一天出獄,但對簡某而言,晚一點出獄反而是件好事,但這畢竟不正常。
曾經有一名欠債男子,背著一身債務入獄,他安心住在裡面,外頭的債主也拿他沒辦法,等他一出獄,債主聞風而來,其中一夥代人討債的兄弟把他「打掛了」,有人為他欷歔,但也有人放馬後砲說:「看來,他還是待在裡面比較好。」
法務部矯正機關一些官員,昨天獲知「烏龍茶葉罐的烏龍竊案」後,很關心簡姓受刑人,得知「已經沒事」後,才放下心。
外界有人建議,為杜絕類似巧合發生,是否規定以後受刑人工作時都戴手套,以免留下指紋?
矯正官員認為,本案是罕見個案,似無必要因而要求受刑人全面戴手套從事勞務,否則,恐惹來「違反比例原則」的批評。
嚴肅看待這起「烏龍竊案」,可以說,指紋仍是偵查犯罪的一項利器,太多膠著的懸案,如震撼社會的台北內湖國小吳姓女老師命案等,即因而破案。
但資深刑事警探也指出,指紋只是重要的辦案參考或協查工具,而非唯一證據,它必須佐以其他的偵查作為及相關旁證,才能經得起考驗。
刑案現場採到的指紋,若從不可移動物件上採獲(如牆壁),則可佐證指紋的主人曾出現在現場,並觸摸此物。
若從可移動物件上採獲指紋,則有多種可能。例如,若物件不屬於現場,則可能是嫌犯遺落,上面的指紋有可能是嫌犯所有;若物件屬於現場,那還要分析上面的指紋,是不是物件在產製、銷售、運送過程中工人所遺留。
總之,絕非一採到指紋,就可妄加判定指紋的主人就是嫌犯。
以簡某而言,就算他出獄被警方找到,他也可以主張,茶葉罐上的指紋,是他當年在獄中做勞務時所遺留;只要監獄證明他所言屬實,加上不少案例顯示,指紋在良好環境下可以存在非常多年,則欲以一枚指紋就輕率入簡某之罪,也非易事。
你用的原子筆 受刑人組裝的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監所「生產線」上,小自筆套、原子筆,大到大型塑膠製品等,「監所製造」的產品可說是琳瑯滿目。
但是監所和一般工廠的完整生產線不同,它們只是代理民間工廠委託加工的部分,比如這次鬧出「烏龍竊盜案」的茶葉盒,監所其實只負責包裝盒的加工,並非從產製茶葉到做成禮盒一手包。
法務部矯正司表示,監所協助民間產品加工,行之有年,如今各監所幾乎都有代理加工,大宗加工品除前述原子筆、各式塑膠製品外,還有各種文具、各種紙袋、紙盒、電子零件、五金產品的組裝、縫紉品協助車邊、做拉鏈等。
收容人在監所的勞務所得,稱為勞作金,在法律上,勞作金不屬於「私法上的酬勞」,而是「公法上的分配」,係按比例分配使用,如提撥一部分做為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一部用於收容人的飲食補助費、增添收容人的衛生醫療資源、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等,也有一部分列為作業獎勵金,但並不直接發給勞務者,而是代存入他們的帳戶內。
此外,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可依被告意願決定要不要參加勞務;至於發監執行的受刑人就必須接受「強制勞務」,不能說受刑人不想做就不用做,不然坐牢就「太舒服了」。
但監所會再依每名受刑人的性向、學經歷、習技意願、健康情形等,安排部分適合者學習其他技藝,如汽車修護、水電、烘焙、美髮、電腦等,也有人是將重心放在讀書、繪畫等,監獄生活可說十分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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