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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職權行使法提高複決門檻違憲

■莊柏林

據聞立法院於五月廿日研議國大職權行使法時,擬予提高對憲法修正案決議之門檻,在立法時,必須注意是否違憲之問題。

按憲法第一七四條第二款、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均未特定憲法修正案之表決額數。

又查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對於國大代表同意(或複決同意)立法院所提總統彈劾案須三分之二始能通過,而第四條第四項關於領土變更案均明文特定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始能提出。

在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亦明定,公民複決立法院所提之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應經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本次國民大會擬複決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對於公民立法所提之領土變更案、憲法修正案亦特別明定其複決同意之額數。

又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三號解釋所述及「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以及「明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拉丁法諺,應認為憲法第一七四條第二款、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未特定憲法修正案之開會及表決額數乃有意省略,及排除特定額數之表決,即依普通決議即可。

從而本次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應依一般相對多數表決額數通過即可(即超過二分之一),今國大職權行使法擬予提高門檻,自有違憲之虞。(作者為司法院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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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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