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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應急 追討國債 先捕人再補票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追討國債,修法新增「逕予拘提權」,只要認為有急需,就可先把積欠國家債款的人抓起來,事後再補請拘票即可;是項被行政執行機關視為追討國債的強力武器,看在若干法界人士眼裡,反認為是行政過度擴權,很不應該。

出現重大修法爭議的拘提新制,增訂在「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法務部已於上週定版送行政院,後續審議結果,勢受高度矚目,據悉,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後,行政院預定近日內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行政執行署說,當初研訂法案,相關單位有不同意見,但他們相信,民意不會認同讓欠款人逍遙法外,應會支持執行機關遇有緊急需求時,擁有及動用「逕予拘提權」。但包括某學院派大法官、某初卸任資深大法官、實務審判界等司法界人士認為,拘束人身自由是重大的事,而欠款義務人不是刑事現行犯,怎能任由行政機關「說抓就抓」。

兩個極端不相容的意見,已讓外界嗅出一些火藥味,設若拘提新制獲行政院通過,未來送進立法院時,免不了引發立法與否的激烈爭戰。

現行法規定,行政執行機關拘提欠款義務人時,聲請法院裁定後拘提管收;逕予拘提則不必先聲請裁定,挪到事後再補請拘票,等於是事後再補回裁定程序。法務部本次修正行政執行法,其實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成立研修小組,原因是大法官今年一月間做出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認為現行各行政執行處將欠款人拘提後逕行管收,有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應於拘提義務人到案之後,先送法官訊問拘提到案者是否符合管收要件,由法官做出裁定,才符憲法意旨等。

釋示不但認定多個條款違憲,也宣告違憲條款六個月後失效,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趕緊翻修違憲規定,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六個條文和新增一個條文,並邀集相關單位和民間團體討論後定版。據了解,大法官釋示要改的,法務部在本件修正草案中,能改的都改了,剩下一些則計劃另以配套措施來配合,至於「逕予拘提權」,五八八號解釋中沒提到這部分,故為修法機關自行增訂的新產品。

此一作法,被一些法界人士批評為法務部「右手限縮管收權、左手擴張拘提權」,且作法有違人權、斲傷憲法;但法務部行政執行部門也很氣,認為他們努力不懈為政府追債,並基於重大公益目的,在有急迫需求之下,非不得已才動用逕予拘提措施,但卻被批得好像執行作為很野蠻。


逕予拘提 法官:太誇張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台北報導〕當初對拘提管收制度聲請釋憲的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勳,獲知法務部修法自行增訂「逕予拘提」權,驚呼:「這太誇張了!」

法務部則表示,執行金錢給付義務,事關國家財政、社會秩序維護等,攸關公益重大,如果能在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採取更有效的強制措施,應為憲法所許。

張國勳說,大法官針對拘提管收規定做出五八八號解釋時,是限縮現行相關規定的不妥適處,萬萬想不到,法務部因應解釋出爐著手修法時,反而另行增加權力,簡直是開法治倒車、走人權回頭路。

有大法官提出個人見解,表示欠稅人只是債務未履行的義務人,與刑事現行犯有天壤之別,若以訴訟關係來比喻,欠稅人與政府間的「官司」屬行政訴訟性質,而債權債務關係又類似民事訴訟,怎麼算,都和刑事犯罪距離很遠。

故,未經法院裁定就把義務人「先拘再說」之舉,實在太過頭,可以說,如此粗糙魯莽作法絕不可能符合比例原則。

張國勳表示,法務部參酌民法的「自助行為」增訂逕予拘提,他認為,自助行為是指民眾債權受損,等不及公權力介入,而賦予一般債權人的權力,條件相當嚴苛;行政執行署身為公權力機關,不應與該條相提並論。

行政執行署表示,逕予拘提是在有事實足認義務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非即予拘提,執行上顯有困難者,執行處才得逕予拘提義務人。且一拘到,即向法院聲請補發拘票,還會書面逕予拘提原因告知義務人及其相關親友,假使法院駁回聲請,則馬上釋放拘提人;以如此嚴格要件和慎重流程看,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署高層人士指出,逕予拘提制度目前只是草案,還待行政院審議,如果行政院通過則還有立法院要審,兩院接不接受、認不認同,都是行政、立法部門的事,其他部門人士不宜攪進來干預。

再就大法官來說,應只在聲請釋憲案件出現,才被動受理解釋,似也不宜在大法官議堂之外放話「行政指導」。


追債寶劍 出得了鞘嗎?

記者賴仁中╱特稿

行政執行機關可否擁有「逕予拘提」這把尚方寶劍,乍看不同意見,似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該怎麼辦?

一個是替國家追債,把欠款人的錢要回來,充裕國庫,等於在幫民眾省荷包,從這個角度來看,供給行政執行機關更夠力的追債武器,似無不可。

另一造強調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不容折扣,認為除刑事犯罪的現行犯外,人民自由怎能在毫無司法把關下,任由行政機關「處分」;此說似也成理。

回到現實的實務修法工程面向,本件草案目前尚在行政院審議階段,會不會馬上爆發激烈爭端,尚待觀察;但可預見,「逕予拘提權」若獲政院認可送進立法院,立法殿堂上鐵定會有一番爭戰。

法案內容出現爭議,除非採取撕破臉式的表決,否則通常情況下,想要過關往往多所波折。

問題是,一旦依此立法施行,極可能又會出現一件釋憲案,尤其實務審判界很可能對「逕予拘提權」是否違憲產生疑義,提起釋憲聲請;以現今大法官的人權高標準取向,「逕予拘提權」不一定過得了大法官這一關。

而如果拘提新制未能立法,行政執行缺了一個重要助力,支持政府強力追債的民眾,恐怕會大失所望。

從力求兩全的方向來看,如果「逕予拘提權」的立法遭遇阻力,或可將關注焦點改為放在具折衷性質的「即時裁定」制度上。

也就是說,一般拘提聲請案,循一般聲請流程處理,法院約需數天做出裁定結果;但如果標列為「急件」聲請案,行政執行機關既然不能先拘提、再補手續,這時法院就應立即處理,案件一來,法官馬上閱卷,並即時做出裁定。

如果「即時裁定」能夠落實,行政機關的緊急案件,法院仍能在第一時間裁定、發出拘票,則可彌補少了「逕予拘提權」的缺憾。

或許法務部本就有周延考慮,故在新修訂版本中,也一併草擬「即時裁定」之規定。

站在支持政府追債的立場,若「逕予拘提權」最終未能立法,即時裁定當是給予行政執行機關「好做事」的最基本資源,似不能再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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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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