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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胡會 新聞公報未觸法? 扁為連背書

〔記者蘇永耀、黃忠榮╱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昨天在出訪專機上表示,連戰信守承諾,連胡會未以公報方式呈現、未簽署任何涉政府公權力事項;陸委會相關官員昨天表示,陸委會對總統的說法無法評論,但連胡會涉及兩岸關係條例部分,陸委會仍將進行了解。

陳水扁總統昨日在專機上說,連主席到中國去,大家看到最後有所謂國共兩岸和平發展的共同願望,雖然是以新聞公報的形式來公開,但很清楚這只是「新聞的處理」,這個新聞稿是對談的紀要,「連主席確實信守在行前跟政府所做承諾,嚴守在野黨的分際,沒有與對方簽署任何涉及公權力的協議」。

官員表示,依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違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員表示,「新聞公報」方式是否屬於「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陸委會須蒐集更多詳情才能判斷,連戰回國後,陸委會會要求國民黨提供國共閉門會談資料,進行研判。

官員指出,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也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官員說,連胡所達成的「五個促進」,是否涉及「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陸委會必須依法加以了解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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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星期一

新聞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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