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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代表 不得任存續銀行高層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避免有心人士於合併協商時,私下進行利益交換,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通過提案,規定所有金融機構的官股代表,於合併後3年內不得擔任存續機構的重要高階決策主管,等於是「官股代表的旋轉門條款」,提案立委蔡其昌表示,這項規定是要避免台北銀行事件重演。

財政部長林全及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昨日赴立法院進行的專案報告,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質疑,財政部派任的官股董監事有1百多席,如果不好好規範,未來可能出現台北銀行的模式,北銀總經理在促成北銀和富邦銀行合併後,卻變成北富銀的總經理,等於是官股代表去跟財團談判合併,談判完成後卻變成財團的人,太沒有道理了。

國民黨的立委費鴻泰更直言,丁予康當時是台北市政府在北銀的代表,北銀與富邦銀合併後,就變成北富銀總經理,這裡面會沒有問題,到現在打死他都不相信,裡面一定有鬼,不希望以後抓到財政部和金管會也有鬼。

因此,立法院財委會昨日通過蔡其昌等人的提案:「為使官股銀行合併案進行更有效率,並避免有心人士於合併協商時,操弄買賣條件,私下進行利益交換,賤賣國家資產,建請金管會及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參照公職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相關法規,規定所有銀行之官股代表,於合併後3年內不得擔任存續機構之重要高層決策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以規避雙方利益交換之情事及賤賣國產之疑慮。」

至於官股銀行與官股銀行合併,是否也要受到同樣的規範?蔡其昌表示,這項提案是針對官股銀行與民營機構的合併案,目前國內有12家官股銀行,年底前要達成官股銀行減半的目標,有意接手的民營機構也蠢蠢欲動,但對進行合併協商的銀行官股代表,卻無法令規範其職責及合併後任職的限制,可能使得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私下進行利益輸送。

對於立法院財委會通過上述提案,財政部長林全表示沒意見,他認為這是官股代表的「旋轉門條款」,至於是否會造成政府在尋找官股代表人才時更加困難?林全則說,是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而找不到人才,但如果財政部不遵守這項決議,可能會被懷疑在幫忙圖利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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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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