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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 也有人權!

■陳盈吟

一般外籍新娘來台的途徑不外乎「合法的」婚友社,與私底下經營的婚姻仲介商。因此外籍新娘來台往往遊走在「婚姻自由」(人民自由地迎娶外籍人士……)和「販賣人口」之間。為什麼說是「販賣人口」呢?第一點:有實際上的金錢交易行為。第二點:把外籍新娘嚴重地「物化」、「商品化」。

舉個例子來說,常見到的仲介商所使用的「促銷」廣告,如:保證處女、保證三個月娶回、保證中途不加價、一年內跑掉賠一位等等,其他尚有許多罔顧人權、不堪入目的廣告標語,即使廣告詞稍作修正,走含蓄路線,依舊不改其物化女性的本質。

第三點:外籍新娘不同於外籍勞工之處,在於其交易(雇用)方式是「買斷的」而非約僱;此外外籍新娘除了要對家庭付出勞務(其情形近乎外籍勞工、外籍幫傭,是家中的僕役,付出勞務不得有怨言),還得履行在婚姻當中的夫妻義務(如性行為),但是對夫家來說外籍新娘只是「買來的妻子(商品?)」,因此當「婚姻」亮起紅燈時,夫家可以選擇棄置或是轉讓給父兄。女性主義學者魯冰(GaleRubin)所謂的交易女人(traffic inwomen)指的便是經濟劣勢的女人,特別是第三世界的女人身體被販賣,做為生產、性服務和生殖工具的現象。

上述的特徵都一再地提醒我們外籍新娘被商品化、被剝奪了人權。也許有些商家會說所收取的數十萬元是在雙方之間奔走合理的「仲介費」,買家支付的是仲介商的勞務而非新娘本身,以此來規避販賣人口的嫌疑。然而仲介商的確到大陸、東南亞(未來可能還有前蘇聯地區的「金絲貓」加入的趨勢)物色新娘,並且補償地支付娘家一筆款項(作為購買新娘的費用),並從中賺取扣除向娘家支付的費用、交通費之外,剩餘的買家所支付的金額。因此,對買方而言數十萬元全是購買外籍新娘的花費;對仲介業者而言,只有對新娘的娘家支付的款項才是購買新娘的花費。又或許業者會認為男女雙方是你情我願,自己僅是從中介紹。但是別忽略了!即便是買賣行為也可以是雙方心甘情願,所以不能夠以此來推卸涉嫌販賣的責任。(作者為中興大學中文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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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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