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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被扣抵債 不違憲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退休金制度一國兩制?法律明文保障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權利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公務人員若欠債,債主無法扣留其退休金抵債,但勞工未享有此保障,王某認為這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五九六號解釋,認為並未違憲,但大法官廖義男、許宗力及許玉秀卻持不同意見,廖義男直指勞基法有立法疏漏,應修法改進。

解釋文指出,國家對於勞工與公務人員的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勞動基準法中,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是立法者衡量勞工及公務人員性質差異及其他因素,而為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的範疇,並未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此號解釋為高雄王姓男子所聲請,他原本受僱於高雄市某信用合作社,八十九年申請退休,但當時王某積欠資方一千萬貸款,信合社將他的五百萬元扣抵債務,王某不服而打官司追討,最後遭判敗訴確定。

王某認為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可不被扣押,但勞工卻不受此保障,遂聲請大法官解釋,因大法官已認為這並未違憲,故王某仍無法取回退休金。

雖然大法官會議認為勞基法中,關於勞工的退休制度,未明定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扣押等,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但廖義男、許宗力及許玉秀三位大法官卻持不同意見。

許玉秀及許宗力兩位大法官均認為,退休勞工的保護,必要性不亞於退休公務員,大法官廖義男指出,退休金制度在保障退休人員退休後生活,不論公務員或勞工均應相同。

廖義男認為,雖然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有退休金權利不得扣押等規定,但勞工仍可選擇適用勞基法中的退休制度,而目前勞基法中,卻未有此規定,顯為立法上的疏漏,應修法明定勞工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勞委會表示,適用勞基法舊制的退休勞工發生債務問題,是否不得查封其勞工退休金事宜,等勞工退休金新制七月上路滿一年後,將彙整勞基法及勞工退休條例新制等修法條文,向立法院送出修法版本。

勞委會指出,勞基法規定傷殘給付不得遭查封,但勞工退休金未比照,該會已察覺此問題,在勞退新制相關條例明文規定勞工退休金不得遭查封,至於舊制勞基法部分,在勞工未達到退休要件之前,勞工退休準備金歸屬於雇主,自然不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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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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