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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無水漱口 酒駕獲不起訴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男子莊進源涉嫌酒後駕車撞傷路人,經警方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發現警方未讓莊某先以礦泉水漱口即施以酒測,其口中唾液仍含有酒精成份,才導致酒測值偏高,予以不起訴處分。

莊進源(四十三歲)今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於台中縣后里鄉喝了半杯維士比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五時二十五分行經苗栗縣苑裡鎮上館里撞及蕭姓男子,造成他頭部撕裂傷併腦震盪,右股骨骨折。

檢察官偵辦發現,警方在查獲莊某後的九分鐘內,曾對莊實施三次酒測,其中第一次於五時五十四分,未給莊某礦泉水漱口即施測,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五分鐘後,經漱口沖洗口中酒精,測得零點一八毫克、四分鐘後再測,只剩零點零五毫克。

檢察官認為第一次酒測結果是錯誤的,顯然是因莊進源口中唾液仍含有酒精成份,而使呼氣酒測值偏高,後二次是經漱口沖洗口中酒精後測得,才是正確的呼氣酒精濃度。

檢察官認為莊進源雖酒後駕車肇事,但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不能只因為有肇事事實,就把肇事原因歸責於莊某,也不能因為莊曾喝酒,就認為他是在「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下肇事。

檢察官認為,國外尚有「單腳站立法」、「直線行走法」等方法以測知駕駛人具有安全駕駛的能力,警方當時並未用上述或其他類似方法測試,檢察官並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圖,認為車禍的發生是因蕭姓男子橫越馬路,突然自車道對向竄出所致,因此難以認定莊某涉有公共危險罪嫌。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長徐聰沐表示,警方取締酒駕勤務的標準作業程序中,並未規定酒測前,一定要先給駕駛人礦泉水飲用或漱口,但基於便民與避免糾紛,警方仍會準備,如駕駛人要求即會提供,讓他們心服口服,如駕駛人剛喝完酒不久,也可等二十或三十分鐘後再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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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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