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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門檻 當然要高
■林文志
任務型國代選舉已在倒數計時,但攸關其如何進行憲法提案複決的「國民大會代表職權行使法」卻仍躺在立法院待審。朝野黨團對於修憲案是包裹表決或分案表決、可決門檻究竟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各持己見、互不相讓。只不過政黨在國會議場角力憑席次來確定法的結果,也應說個讓人民聽得進去、看得下去的理來。
從民主憲政的學理來看,我國憲法在憲法學的分類上為成文法,一般稱為剛性憲法。在民主國家中,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因此為求穩定,其修正難度亦高於一般法律。以我國法律制定與修正門檻為二分之一可決來看,憲法之複決門檻當然不能低於二分之一;因此,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甚至僅略高於二分之一的七分之四都可以考慮。否則,憲法之修正門檻與法律同高,豈不讓立國根本任意搖撼?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三分之二決議所提總統彈劾案送國民大會複決,都必須三分之二之可決才成立;則國代對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門檻,怎能比複決總統彈劾案更低?
最可議的是,正當立法院對於任務型國代行使憲法修正提案的表決方式,是包裹或逐條尚未做出決定之前,負責選務的中選會竟在行政作為上強勢以「全案包裹」的方式,用「贊成」或「反對」化約參選政黨或聯盟的修憲意見,並印製在公報上,強迫人民只能就持「贊成」或「反對」的政黨做選擇,不僅窄化參選政黨或聯盟的表意空間,也限縮人民的選擇權利。依照中選會選舉方式,如果國代職權行使法立法結果是採全案表決,那麼只要計算各黨在國代選舉的得票率,就可得知人民是否贊成修憲的決定,根本不需花近億元讓三百名政黨代表集會再做一次預見結果的投票。
無怪乎,人民對此次國代選舉興趣缺缺,而預見的低投票率將讓修憲結果因不具代表性而缺乏正當性。(作者為台師大政治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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