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應儘速通過“國大職權行使法”以利憲政運作
五月十四日,亦即本週六,任務型國代即將選出,但是,攸關國大職權如何行使、運作的遊戲規則—國大職權行使法,仍然卡在立法院的朝野協商過程中,未能通過。立法院長王金平有感於事態嚴重,前天邀集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黨鞭與行政院秘書長李應元,對國大職權行使法草案進行非正式會商,但因複決門檻底線談不攏,雖然已排入週五院會議程,但是否可在五一四任務型國代投票前完成此一修憲之配套法案,仍在未定之天。一旦立法院會未能及時完成國大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程序,則任務型國代即便產生,亦將發生無「法」運作的荒謬情事,可謂一大憲政危機,不容國人輕忽。
此次任務型國代之選舉,可謂「任務」重大,乃在複決去年八月立法院臨時會通過的四項修憲案,包括:一、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立院提出後交由公民複決。二、正副總統彈劾案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三、立委席次減半為一一三席、任期四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四、公民複決修憲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過半。台灣現行之憲法,乃國民黨政權由中國帶來,強加於台灣人民身上,不僅充滿大中國之架構與運作邏輯,也沒有台灣民意彰顯其中,因此透過修憲、制憲使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國家,一直是台灣人民奮鬥打拚的目標。此次任務型國代所欲複決的四項修憲案,雖然未能達成上述目標,畢其功於一役,但是公投入憲的條文一旦通過,無異將修憲權交給人民,未來只要台灣主體意識與台灣路線獲得多數民意支持,台灣便可透過公民複決修憲案的方式,蛻變成一個正常而完整的國家。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不必再受到一些政客「自欺欺人」的口號所蒙騙,自己來推動歷史的進程。正因為公投入憲彰顯了台灣主體性,反映出台灣人民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中國的奴婢臣僕,中國乃將公投入憲視為「法理台獨」,意欲透過美方與在野黨共同阻撓此一修憲案的通過。在野黨或許不願意受到中國的利用,但是杯葛國大職權行使法的通過,使任務型國大陷入癱瘓的困局,造成公民複決修憲案胎死腹中,實質上等於間接幫助中國打壓台灣修憲。
其實,姑不論此次修憲案之重要,任務型國大務必能夠順暢運作,即依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而論,豈有一個機關之產生,立法部門卻置其遊戲規則不顧,故意拖延其職權行使相關法律的制定?此次任務型國代選舉的舉辦,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而憲法第三十四條文明訂,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由此可見,立法院應有制定國大職權行使法之義務。而任務型國代在五月十四日選出,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亦即任務型國代應在五月底集會,因此國大職權行使法的通過,顯有不容延宕的迫切性。否則,若任務型國大以自訂內規方式使國大得以運作,卻會出現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之虞。然而,朝野在此急迫之際竟仍陷在國代複決門檻爭議的泥淖之中,置憲政運作危機於不顧,令人不得不質疑特定政黨的居心何在?
事實上,綜觀整個任務型國代選舉與國大職權行使法草案之協商過程,吾人不難發現一個現象:此四項修憲案,包括立委席次減半與單一選區兩票制,本是解決立院亂象與效率不彰的解藥,在去年八月立法院臨時會表決時,所有政黨皆採取贊成立場,才能以在立院二二五席中以一百九十八票的絕對多數通過。目前,公投入憲被中國視為「法理台獨」的落實,某些政黨竟然也抱持同樣觀點,因此在國大職權行使法中,堅持對國大修憲複決門檻採取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的高標準。此一高門檻以台灣現有的政治生態而言,無異是宣告此次任務型國大不可能複決通過任何修憲案,於是修憲工作退回原點。
台灣的憲法不合時宜,修憲乃是一必要且迫切的工作。過去憲法的修訂,係由國大行使,此次任務型國代選舉,可謂是人民第一次參與修憲的神聖任務。而且,一旦公投入憲的修憲通過,未來便不會再有任務型國代選舉,人民將直接把關憲法的修訂,主流民意將更能反映於憲法之中。因此,此次任務型國代選舉愈凸顯其重要性,不僅民眾應該熱情參與,政黨更應該立即促成通過國大職權行使法,以利憲政運作,並維持憲政秩序的穩定與常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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