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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錄抓外遇 訴離獲判准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竊錄能不能當證據?一對大學班對結婚十五年後,傅姓丈夫與兒子同學的母親外遇,短髮的陳姓妻子在家中床上找到一根女人長髮,她遂在家中電話裝錄音機,錄得丈夫與女人談及「脫光光」、「想你」等對話,陳女據此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為捍衛家園,裝電話密錄器,並無不法意圖,錄音為有效證據,遂判准陳女與夫離婚。

陳女與傅某原為東吳大學班對,兩人於七十九年間結婚,育有一對子女,陳女主張,丈夫在九十年起,即失業且未積極找工作,全由她負擔家計,兩人因此爭吵,並發生家暴案,陳女遂離家兩年,不料她在回家後,卻發現丈夫卻愛上兒子好友的母親。

陳女主張,她在九十三年三月起,已未與丈夫有性生活,但卻於九十三年六月間,在家中發現丈夫買保險套的發票,並在自己床上,發現一根怪頭髮,陳女當時即認為丈夫出軌,而在家中電話裝設密錄器展開蒐證。

陳女錄得丈夫與對方女子於九十三年九月廿日電話,兩人在電話中談到「早上比較不危險」、「脫光光」、「安全期、危險期」等語,此外,陳女的簡姓大學同學,也在街上看見傅某與女子手牽手逛街,陳女遂向錄音光碟呈給法官,訴請與丈夫離婚,並請法官傳喚簡女出庭作證。

傅某則主張,妻子所言並非事實,自己也有負擔家計,也沒有與兒子同學的母親外遇,並強調妻子所提供的錄音光碟,屬違法蒐證,不具「證據能力」,但法官認為,陳女為捍衛家園,維護自己的配偶權利,在自宅電話裝設錄音設備,並無不法意圖,錄音光碟具證據能力。

此外,簡女作證時也說,的確見到傅某與女子手牽手逛街,法官審酌證人說法與錄音光碟內容後認為,傅某與兒子同學的母親已屬不正常男女關係,且傅某與妻又已分居一年餘,傅某也願與妻離婚,足見雙方誠摰相愛基礎已動搖,難再相互尊重與諒解,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故判准陳女與夫離婚,一對女子則由父親監護;仍可上訴。

另一方面,若實務上出現一審被判有罪遭停職,二審改判無罪復職,之後又再被判有罪時,應否二度停職的問題;法務部說,遇此,將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精神,對於前述判決反覆情事,不再「當然停職」,即復職後暫不再停職,直至終審的確定結果出來再說。

再者,如果賄選案出現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才被判決有罪未緩刑的話,被告仍將在二審判決出爐的同時「當然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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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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