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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拒驗DNA 法官確認關係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已婚知名腦神經醫師張坤權與吳姓女子外遇,吳女產下一女「小慈」後,要求張某讓小慈認祖歸宗,但以吳女交往複雜,不確定女兒為他的骨肉為由拒絕,且拒驗DNA,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吳女受胎懷孕時,曾與張某性交屬實,即可推定張某為小慈生父,判決張某應認養她,並按月付三萬五千元生活費給小慈至其成年。

張坤權為台北某私立大型醫院主治醫師,他原本固定使用一支手機,但九十年間,他卻瞞著妻子,買了一新的行動電話,並頻頻以新手機對外聯絡,張妻發覺有異而逼問,張某始坦承自己與吳姓女子的戀情。

兩人的戀情,因新手機而曝光,張妻憤而控告丈夫與吳女涉嫌通姦,並求償一千萬元,但在張姓醫師的懇求下,張妻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吳女單獨面對訴訟,遭依通姦罪判刑三個月;民事部分,則判吳女應賠償張妻六十萬元。

但雙方的訴訟並未就此打住,吳女主張,他在九十一年與張某交往期間,懷了他的小孩,而於九十二年七月間產下一名女嬰「小慈」,吳女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要求張坤權認養小慈,並負擔每月四萬七千元的扶養費。

張坤權則主張,自己雖然確在九十一年間與吳女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但吳女也當時也有其他男友,張某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請求認領限制」,指生母在受胎期間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面對張、吳兩人大打法律戰,承審法官要求張某去調查局進行DNA親子鑑定,一驗見真章,但張某拒絕,法官認為,當事人放棄權利,其不利益應由自己負擔,雖沒有DNA鑑定,但張某既已坦承曾在吳女受胎期間與他性交,又無法舉證吳女當時有「通姦或放蕩」行為,故推定小慈為吳某之女,吳某應認領,並負擔撫養費。


有同居事實 父親須認養

記者劉志原/特稿

驗DNA並非確認親子關係的唯一方式,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者,非婚生子或其生母可請求生父認領為子女,所以當事人只要能證明生父與生母是在「同居」期間懷下他,父親即須認領。

至於「同居」的定義,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判例,同居定義為「雙宿同眠」,這並非指男女長期生活在同一屋簷下,只要女方在受孕時,有「同床」的事實,即便是只有「一次」,女方在男女「雙宿同眠」後所生下的小孩,就可以推定小孩是男方骨肉,訴請男方認領。

當然,驗DNA是最精準的認親方式,以推定的方式,難保不會認到別人的小孩,對於意外的結晶,還是應勇於面對,一驗見真章,否則拒驗DNA,法官還是會以民法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來決定是否讓小孩認祖歸宗,若有個萬一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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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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