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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犯 輕判6年 偷渡竟無罪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男子范植凱、謝國棟,前年七月中因幫派火拚,持槍傷人後偷渡出境到中國。新竹地院昨依違反槍砲罪論處兩人各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廿萬元﹔但就偷渡出境部分,以不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的犯罪構成要件,諭知兩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廿六歲的范植凱因遭人質疑毆打某幫派人馬,質疑者不採信范某的否認,要求對質談判,范某不滿屢遭騷擾,遂向人取得德製制式衝鋒槍一把、仿貝瑞塔改造手槍三把、及相關子彈多發。

前年七月十五日,范某又接到對方「嗆聲」,要求出面對決一較輸贏,范植凱當日深夜遂攜帶前述槍械,和謝國棟一起前往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某巷口赴約。途中並把其中兩把改造手槍交給謝,自己持有衝鋒槍和另一改造手槍。判決書指出,范、謝抵達後,發現對方集結約四、五十人,有人持棍、有人持槍,一看到范某座車接近就往前衝。

謝國棟見狀對空鳴槍,對方有人「回敬」﹔謝某下車後,要不就對空、對地擊發,要不就遠距離,和持衝鋒槍的范植凱,無目標的掃射。但仍造成當時未成年的饒姓男子肺部遭子彈貫穿,血胸且休克。 案發後,謝某安排偷渡出境,並與范某成功同年八月初,從新竹南寮漁港搭船到公海後,轉搭中國漁船離境登「陸」。十一月被中國公安查獲,拘禁九個月後,被引渡回國。

新竹地檢署依非法持有槍械、子彈、傷害、恐嚇危安、及違反國安法罪嫌起訴兩人﹔但是新竹地院最後認為兩人深夜持槍火拚,傷害、恐嚇危安和槍砲罪應屬牽連關係,從重依「非法持有制式衝鋒槍罪」論處各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廿萬元。

至於違反國安法部分,院方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原則,認為檢方起訴的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經法規競合後,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五十四條相關規定論處才對。但因范、謝兩人案發在「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一年後,既設籍在台灣,又未因罪通緝、或被限制出境,所以和該法五十四條所要處罰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合。合議庭直言,兩人行為儘管屬於偷渡出境,但仍不罰。


偷渡未定罪 海巡隊訝異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海巡署第十二海巡隊表示,兩岸偷渡行為,以中國偷渡來台為主,但因近年國內犯罪人口,有把對岸當成「庇護天堂」之趨勢,現在查緝偷渡的首要任務,反以防範這些人犯案後偷渡離台赴中為要﹔而首要查緝對象,正是獵龍專案的張錫銘。

不過該隊也指出,他們一般查到偷渡犯,不管這些人是由中國偷渡來台,或是企圖離台往中﹔也不管後面類型的行為人是否已經登「陸」,在移送地檢署偵辦時的「基本配備」法條,就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因此他們對於法官針對未因案通緝、或被限制出境的本國人之偷渡出境行為,改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諭知無罪表示訝異。未來是否有可能影響到他們執行勤務﹖十二海巡隊指出,這可能有待上級研究、考量,目前不得而知。


合議庭:量刑可受公評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男子范植凱、謝國棟前年七月間,持制式衝鋒槍傷害少年,最後只各被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廿萬元,刑度會不會太輕了點﹖新竹法界說,合議庭已算從重量刑﹔授命法官也認為,參酌整個犯罪事實、犯意的發動、及受害者事後原諒被告等,自認其量刑可受公評。

新竹地院刑二庭庭長王銘勇、少年法庭之恭股法官林麗玉、愛股法官彭政章,是這次承審這起槍擊、偷渡案的合議庭法官,三人的期別,分別為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九、卅六、及卅四期。王銘勇擔任法官十餘年,素來以頭腦冷靜、條理分明、思想前進為司法圈內外人士所稱道。另外本案授命法官林麗玉,平時審理案件、答詢外界疑問雖然謹慎、內斂,但院內同仁對她普遍印象,也是位極具新思潮的法官。彭政章為人宅心仁厚,開明、大度,當外界對其承審案件有疑問時,也能察納雅言。


偷渡犯行 豈能無法無天

記者黃美珠/特稿

持槍傷人後偷渡出境,居然偷渡行為不論罪,不禁讓人擔心台灣從此沒有國境,不僅在台設籍的「良民」可以放膽自由偷渡去來,就是一旦犯了罪,只要腳底抹油先跑再說,反正被抓回來,也不會多犯一條罪,反而可能就此逍遙法外。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規定: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國。但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國軍人員入出國應先經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

正是憑藉這條法條,再加上該法早在民國八十八年間就已公布施行,現在早就過了該法條中,有關「施行一年後」的落日條款。

所以新竹地院認為,只要在台設籍者,沒有因案被通緝或限制出境,即使是採偷渡方式前往他國,基於保障人民遷徙居住自由考量,也因不符前述法條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罰。

依此理看,再就現行實務了解,我們出國旅遊,只要沒有被通緝、限制出境,也非軍人身分,入出境其實本就不用再向有關單位申請許可,只要取得欲前往國家的合法簽證,就能自由來去。

但是這指的入出境,應該是針對機場對機場、或港口對港口而言,而非范、謝兩人模式才對﹔法官是否有曲解立法意涵值得討論。

否則若范、謝偷渡出境模式可採,國人以後出遊,大可直接從任一海港上船,到達公海後經接駁上岸,只要不被入境國家查獲,都不會有問題。

對於犯罪欲逃亡者,這個法條無異也開了方便之門,因為只要沒有被通緝、或限制出境,為免牢獄之災,溜之大吉正是上上之策,就算不幸被逮,押解返台,就偷渡部分依舊無罪。

影響所及,檢方未來若因此而大幅對各類型案件嫌犯,不分輕重緩急,就做出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以避免偷渡不罰,恐怕反而有害民眾的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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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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