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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犯人購毒 刑警被求刑18年
〔記者江志明╱宜蘭報導〕曾任宜蘭縣警局三星分局刑事組小隊長的張世宏,涉嫌在羅東分局擔任偵查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毒犯帶出警局購毒、解毒癮,並涉嫌偽造筆錄,案經宜蘭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張世宏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十八年。
起訴書指出,去年四月十六日邱女及林姓男子因毒品案件遭留置在羅東分局刑事組,當時擔任刑事組偵查員的張世宏(三十四歲,目前停職、羈押中),發現邱女毒癮發作,竟然主動表示要帶她外出買毒品,張世宏並與毒販簡麗娟聯繫,由邱女以兩千元的代價,購買海洛因。
事後張將毒品與邱女一起帶回羅東分局辦公室後方小房間,並取水交由邱女注射,隨後並將剩餘的毒品,交給林姓男子摻入香菸內,在辦公室內吸食。
同年六月二日下午,邱女的陳姓男友因毒品案遭羅東分局刑事組逮捕,隨後聯繫被列為通緝犯的邱女出面投案,當晚十點多,陳採尿完畢離去後,又攜帶海洛因注射針筒進入刑事組辦公室,再由張帶邱女到廁所施打海洛因。
另外,九十二年二月四日,羅東分局查獲曹姓男子涉嫌持有槍砲及毒品,曹事後找來張姓男子頂替,張世宏藉職務之便,假造筆錄,事後並向曹索討七十萬元。
地檢署偵結認為,張世宏犯罪事實明確、且以刑事組辦公室作為「犯罪之集散地」,極其荒誕,事後又毫無悔意,因此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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