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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超貸案 黃宗宏母子及人頭戶 判賠4.6億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貪圖五萬元,可能要付出代價五千萬;八十九年間,台鳳集團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行超貸八十餘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黃宗宏、其母親黃葉冬梅,以及另十四名人頭戶,應該共同賠償四億六千餘萬元給台灣金聯公司,相關人頭戶大都是貪圖四至五萬元的佣金而出借帳戶,卻得面臨兩千萬至五千萬元的鉅額賠償。

八十九年間,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為填補資金缺口,利用余潘美鳳的人頭戶向中興銀貸款,而中興銀違反「對同一關係人」放貸不可過度集中等規定,核貸五十四億餘元,又讓台鳳員工至中興銀的金庫搬運現金,台鳳共向中興銀貸得八十餘億,但是八十八年十月起即不再繳息,形成鉅額呆帳。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一月間已依背信及業務侵占等罪,判處中興銀前董事長王玉雲七年四個月;黃宗宏遭判應執行九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億元;前中興銀總經理王宣仁等另四被告,遭判刑三年半至七年不等;目前全案上已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

民事賠償部分,中興銀在王玉雲辭去董事長一職後,即先後向王玉雲、黃宗宏及人頭戶等共卅人求償,由台北地方法院分成數個案件審理,去年二月間已判決台鳳及謝姓等十一人頭戶共賠一億七千餘萬。

由於中興銀的債權已由台灣金聯公司承接,故由台灣金聯承接後續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再對余潘美鳳、林春雄等人頭戶的賠償案宣判,林春雄等人主張,自己僅是擔任人頭,雖具名擔任借款人,個別向中興銀貸得兩千萬至五千萬元,並收取二至五萬元的佣金,但款項均由黃宗宏及台鳳拿走,不必由他們負起賠償之責,其中被告呂學海還表示自己雖有簽名,但因不識字,故不知簽的是貸款本票。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既然余潘美鳳等人均承認出面簽署相關貸款文件,在簽名前,就應自評日後應負的法律責任,其中還有人拿到酬金,法官認為,被告不得以自己是人頭戶為由推諉賠償責任,判決書指出,余潘美鳳等人與中興銀已成立貸款合約,應負起清償之責,共同償還四億餘元款項並負擔百分之九的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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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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