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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聲請再審 無罪變有罪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新竹縣沈姓男子強盜民宅被捕入獄,坐牢兩年多出獄後不斷為自己平反而奔走,終於找到不在場證明獲得再審,且獲判無罪,結果高興沒多久,他的不在場證明又在更審時被推翻,再次認定他有罪。

再審無罪,後又被改判有罪,司法史上相當罕見,而本案尚可上訴,最終結果如何,受到高度關注。

沈姓男子強盜案,被控是在竹北市犯案,他後來提出的不在場證明為,犯案時間正在新竹市友人家看電視,故不可能同時在竹北犯案。

而無罪被推翻的主因則是,案發時間大約為上午十時,但從沈某犯案地到友人家,以一般時速七十公里駕車,只需六分鐘,他犯後趕到友人家,仍可看到上午十時十分才結束的電視節目。故法官認定「在友人處看電視」之由,不足以成為堅實的不在場證明。

本案大約發生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居住新竹縣竹北市的一對六旬邱姓夫婦,被戴頭套的一名男子持刀侵入住宅行搶,歹徒搶到一千多元嫌不夠,欲繼續搜括時,邱某趁機衝出門口大喊搶劫,歹徒見情況不利,摘下頭套求饒,把搶來的現金丟在地上,慌亂間,連口袋內自己所有的一千元也「倒貼」丟了出來。

歹徒接著駕車逃逸,遭三個人目睹,一名黃姓機車騎士看到歹徒長相,另有一名黃姓老人抄下英文字母JR的部分車號,林姓老人則記下車號後四碼數字,兩人怕忘記,還用磚塊寫在地上;警方依車號逮獲也住竹北的沈姓男子。

沈某於八十六年底被判刑三年八個月確定,服刑兩年半假釋出獄後,認為自己受冤屈,到處陳情,並向法院聲請再審,強調當天僅開車前往新竹縣新埔鎮一處廟宇求籤拜拜,再前往新竹市中華路,拜訪相識一、二十年的友人李婦,根本不曾到過搶案現場。


上訴若無罪 可獲三百萬賠償

記者孫友廉╱特稿

沈姓男子所涉強盜案,高等法院再審後一度判決無罪,但經歷一番波折後,高等法院日前更審又再認定沈某有罪,他最後若能平反竟功,將可獲得冤獄賠償,如若仍然有罪確定,則分毫得不到。

原本全案若改判無罪確定,現已改名的沈某將至少可獲得近三百萬元的冤獄賠償。一般來說,再審案件既獲受理再審,改判無罪的機率頗高;對於本案,高等法院會准予再審,主要考量沈某的不在場證明可能成立,且這個新證據,應可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所以准予展開再審的救濟程序。

那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再審雖判無罪,但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沈某在上班時間前往李婦住處兼辦公室看電視、聊天,有違常情;並且被害人、目擊者都無法完全確定案發時間,僅能推定為早上十時許,又何況報案,是兩名老人分別記下車號拼湊,再請他人報案,時間已有耽擱,所以再審以報案時間作為歹徒離去時間,將有違誤等等,遂撤銷全案又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日前再次認定沈某有罪,最高法院是否完全接受,全案進而有罪確定,使最終的結果為「回到原點」,還有待觀察,故沈某到底是受冤或非冤,從法律面來看,尚在未定之天,但已受到法界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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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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