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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因循 船東強悍 鮪釣減船 全民買單
■姜皇池
當世界海洋生物資源因過度捕撈,以致資源狀態嚴峻之際,臺灣卻逆向操作,仍持續增加遠洋作業漁船數目與捕獲量,使臺灣國際環保名譽受損,全民一起蒙羞;近年來,部分遠洋業者甚至冒國際組織之大不韙,「非法洗魚」 (illegal fish laundry) ,試圖規避相關養護與管理措施,終至東窗事發,導致「大西洋鮪魚養護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 ICCAT) 嚴厲指控並通過決議,僅給臺灣一年改善期間,倘未能改善諸等違法作為,將面臨該組織貿易制裁,並剝奪臺灣參與該組織之權利。
形勢淪落至此,漁政單位不論是毫不知情或未積極因應,均難逃脫因循苟且之責;而洗魚船東的行為,彷若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勢將導致未來臺灣在一系列國際漁業養護組織中已然為眾所攻擊,千夫所指之處境,更形孤立無援。「後不如今,今非昔」,何以如是,漁政官員、少數非法船主恐均無以免責。
或許即因此國際壓力與譴責,漁政官員終能發動《漁業法》三十七條「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遠洋業者亦被迫配合。《漁業法》三十八條又規定:因根據第三十七條,而對漁船總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第一項)。「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第二項)。條文相當明確,為因應國際協定、永續經營與資源養育,以致必須減船,得繼續經營者必須給予被限制者補償;為緩和其損失,主管機關同樣予以「適當」補償。減船之補償並非要使船東「發財」,而是「盡力」「適當」彌補其所受損害。
然當漁業署公布將減少六十艘大目鮪作業船,受影響船東對收購金額深表不滿,揚言激烈抗爭。此恐非僅是補償金問題,更是心態問題。在國際層面,是得過且過之心態;在國內層次,公家錢,只要夠力要,敢要,豈能不要。
業者最大質疑在於:為何百噸以下小船收購價格與千噸級遠洋大船有別?似乎是要求將全部噸位比照小船補償金額。然主政官員與業者似乎均健忘:之所以異其補償,主要是兩者性質截然有別。小船是「生計性漁民」,船舶是生存所需,進行限制或減船,是剝奪其基本生計,是以必須盡可能予以補償,補償金從寬;至於遠洋大船,並非生計性漁業,屬連鎖企業性質,事實上亦大多操控於企業主,具有高風險與高利潤性質,擁有先進技術與龐大資金,等同於投資行為,當在國際環境限制下,必須進行減船收購時,其收購價格自然應與生計型態之小船有別。
從實踐面上觀察,此種收購區隔行之有年,合法合理,何以今日竟然有人違法在先,不僅使國家顏面盡喪,更使各洋面臨同樣危險,必須在一年內完成減船,以因應國際社會壓力,卻又要求提高補償金額?肇禍在先,為害全體,竟能如此強悍?
且從長遠觀察,不僅是鮪釣漁業將持續面臨減船問題,全球漁業資源枯竭,無庸國際組織通過嚴厲決議,任何對於漁業有所接觸人士皆知,臺灣魷釣漁船、秋刀漁船未來亦須減船因應;以目前臺灣周邊海域漁業資源持續惡化情形,近海漁船同樣必須減船,否則漁業資源回復,將如緣木求魚;倘若以往訂定的規則,有權有勢業者即可不遵守,凡有所爭執,均予以提高補償,又何以面對已然接受減船的守法業者?將來魷釣魚業、近海漁業是否均要比照辦理?國庫又如何因應?
因臺灣少數不法船主,造成「國外不能捉,日本不能賣」,漁政官員終於面對現實,依法減船,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為時已然甚晚。以往漁政官員因循敷衍,復欠缺對來自業者與民代意見之抗壓性,以致錯失減船以因應國際局勢機會;現今因國際壓力,必須斷尾求生,然似乎又將重蹈覆轍,無法面對業界與民代的壓力,「反正錢是國家的,幹嘛那麼拚命」?搬吧。
(作者為國際法博士,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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