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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 未來不必報備

〔記者王貝林、許紹軒╱台北報導〕過去為兼顧國家安全及軍人婚姻權益的「軍人婚姻條例」,對軍人結婚條件及對象都有限制;但因時空變遷,國防部認為目前已沒有再施行該條例的必要,行政院會明日將通過廢止案,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未來對軍人婚姻的規範,將回歸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防部官員表示,隨著時代進步,國防部認為個人對國家的忠誠應該要與婚姻分開看待,相關對於忠誠的過濾,國防部可由安全查核與未來的忠誠認證來做把關。

官員說,國防部的政策是未來將取消對外籍人士的限制,至於中國配偶問題,由於軍人不可能去中國,中國人士若要與軍人結婚,必須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才可以,中間都有相關機構把關過濾,因此即使軍人婚姻條例廢止,也應該不會有影響軍人對國家忠誠的問題。

已施行五十三年的「軍人婚姻條例」,最早是源自民國四十一年一月制定的「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至今共經過五次修正,相關規定已大幅放寬且多未執行,事實上幾乎已形同具文,但若能予以廢止,軍人權益將可獲更明確的保障。

這項條例在最初施行時,規定最為嚴格,一度限制現役軍人及未滿三十八歲的男性軍人不得結婚,後來雖放寬為軍人男性未滿二十五歲、女性未滿二十歲不得結婚,但對士官、士兵的結婚員額仍有限制;目前該條例則僅限制受軍士官訓練的軍事院校學生,以及交戰時直接參與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的軍人不能結婚。

對於軍人的結婚對象,也一度限制未取得中國(中華民國)國籍者、身世不明或因叛亂嫌疑在調查中者,都不得與其結婚;目前該條例限制不得結婚的對象,則僅限於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以及外籍人士有事實足以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國防部報告指出,目前軍人結婚已由事前核准制改為報備制,過去未經報准結婚者,婚姻無效的規定也已經刪除,且限制軍人結婚對象,與國家安全保障並無必然關係,與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有所違背,因此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應予廢止」,廢止後對軍人婚姻的規範,全部回歸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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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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