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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估名畫 六福副董退貨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六福飯店副董事長莊秀欣斥資九百卅餘萬元向「有魚藝術薈館」購買「聖托培灣 - 夏爾辛諾」等七幅畫,但他認為買貴了,遂向法院訴請將畫作訂價打一折或交易無效;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藝術真品獨一無二,價值難以用金錢衡量,莊秀欣若以高於市價購入畫作,應視為他對畫作評價高於市場的看法,無法據此要求減價或交易無效,故判莊秀欣敗訴。
莊秀欣除了無法以便宜價格買畫外,還得付清積欠「有魚」的兩百卅餘萬元畫款;「有魚」主張,莊秀欣未付清畫作價金,故訴請莊付款,法院認為交易既屬有效,遂一併判決莊秀欣應付清積欠「有魚」的價金,但莊秀欣也非全敗,法官判決「有魚」必須補發畫作「真品證明書」給莊秀欣。
有魚藝術薈館於九十二年間與莊秀欣發生糾紛後不久即歇業,負責人呂秀蘭也赴美國依親,她在台灣的家人表示,呂秀蘭被害慘了,在藝術業界被說得很難聽,且貨款收不回來,造成營運困難,他們會將判決結果告訴呂秀蘭。
判決書指出,台大法律系畢業的莊秀欣,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五月間,陸續向呂秀蘭購買六十九件作品,花費五千三百餘萬元,每幅畫作價格從廿餘萬至三百餘萬不等,其中單價最高的為「聖托培灣 - 夏爾辛諾」,售價三百五十萬。
但莊秀欣主張,售價共九百卅八萬餘元的這七幅畫作,價格太高,他將這七件作品送交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鑑價,所獲得的合理參考價竟只有九十三萬餘元,他認為「有魚」的畫作價格高於市價十倍以上,顯為暴利,且自己是在輕率及人情關係之下購買,莊某主張,自己因而資金週轉不靈。
莊秀欣認為,交易既是在輕率、無經驗之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所為,法院就應判決「有魚」降價或交易無效;「有魚」則主張,莊秀欣每隔一兩天就到畫廊看畫,遇有喜歡的作品就主動下單購買,且雙方交易往來兩年餘,不明白莊秀欣為何突然變成無經驗者。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莊某在購買聖托培灣等七幅畫作前,已有豐富的購買藝術品經驗,並無輕率或無經驗情形,至於藝術品價值高低,法官認為難以用金錢衡量,若莊某以高價買入畫作,僅能說他對畫作的評價高於市場看法,屬於主觀看法,至於這看法的是否能獲以後市場支持,則屬投資風險,應由莊秀欣自行承擔。
莊秀欣 熱愛音樂的生意人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莊秀欣是台北市人,一九四二年出生,台大法律系法學組、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莊秀欣現任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台北人室內樂團團長、莊福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台北愛樂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等職。
莊秀欣愛好藝術與音樂,近年來除了贊助藝文演出活動之外,並著手推廣呼籲音樂界使用教育部公佈的音樂名詞來統一譯名。
民國九十二年,莊秀欣就曾經贊助台灣大學舉辦「美育講座」,介紹吉普賽音樂、拉丁美洲歌舞、京崑越劇唱腔評比、音樂欣賞基本要領等主題,頗獲好評。
他著有「當巴赫遇上巴哈」及「譯名追擊 - 當巴赫遇上巴哈2」二本著作,也曾擔任「盼盼表演藝訊」雜誌及「PAM城市情報」雜誌發行人。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休閒產業為主軸,目前旗下共有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六福皇宮、六福客棧、長春戲院等四家企業體,營業範圍涵蓋旅館、餐廳、電影院與主題遊樂園。
六福開發負責人為莊秀石,由莊村徹任董事長,莊秀欣則為副董事長。
藝術收藏 沒有合理價格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在兩相情願的買賣行為完成後,再回頭去要求賣方「打折」,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更別說在主觀鑑價的藝術市場,藝術投資的內行人都只會勸一般想投入藝術收藏的人,「下手不要太衝動,而且平常要多做功課」
畫廊協會秘書長石隆盛表示,莊秀欣委託畫協鑑價時,並未告訴他們那些畫是花了多少錢買來的,只知道那些畫的創作者都是西方知名度不算高的畫家,每幅畫在歐洲的交易價大約是三百到一千兩百歐元之間,沒有作假畫的價值,所以首先就排除偽畫的可能性。
台灣畫廊將這些作品引進台灣的成本,合理參考價格約十萬到二十五萬台幣之間,但石隆盛強調,「藝術品本身很難用所謂『畫廊合理價格』來要求,當時買家願意掏錢買,一定是認同值那樣的價錢,就像拍賣會可以把一萬元的作品喊到一百萬」。
石隆盛表示,「購買藝術品可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買來當作裝飾用,這類型主要以購買複製品為主;另一種是收藏和投資用,這部分要提醒買家,平時要多做功課」。
石隆盛指出,買尚在世、年輕藝術家的作品,雖然比較不容易買到「假畫」,但未來能否增值,考驗的是買家的藝術鑑賞力。反之,如果買的是知名、已過世藝術家的作品,則必須承擔買到「假畫」的風險。
石隆盛也提供一些辨識藝術品「真假」的基本方法:其一是真跡作品不會「高價低賣」;其次,越是大家熟知的藝術名家作品,越要提防「假畫」;再者,若是國內名家作品,買家可查閱由美術館、文建會等公立單位的藝術家出版品,比較其風格、筆觸、色彩、簽名等處是否有異樣,或是多請教藝術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而若是國外藝術家作品,建議可上網(網址:www.artprice.com)輸入藝術家名字查詢。
另外,想以買畫「節稅」也是很不錯的理財觀念,至於想以捐贈畫作「抵稅」者,石隆盛也提供一個可供參考的資訊,一般捐贈私人機關藝術作品,可抵稅額上限為二十%,但若捐給公家機關,則可全額扣抵。
梵谷的畫 生前只賣一元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在法律上,藝術品並無所謂的合理價格,以高於市價買進,只能說是買方的眼光「獨到」。所以,就算是價格高於市價十倍、百倍,也不能視為暴利交易,莊秀欣與「有魚」的糾紛即為一例,除非買方未成年,或是在被迫、無經驗、遭詐騙等情況下買貴了,才可依民法訴請交易無效。
例如印象派畫家梵谷,生前,他的畫作在市場上每幅賣不到一元,但當今市場上梵谷的作品動輒百萬美元,若當時有眼光「獨到」者,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買下梵谷作品,當時雖然買貴了,但事後的增值卻是非常可觀,難以依據成交時的價格來斷定交易是否屬暴利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承審「有魚」案的法官即認為,藝術品真品均獨一無二,藝術品的買賣,與一般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或可替代性甚高的各種服務有別,其價值涉及主觀藝術評價與未來增值空間的評估,須由各購買者憑其「獨到」的眼光加以判定,與當時的一般看法並非必然一致,至於這主觀藝術評價,則為「投資風險」,無論盈虧均應由購買者自行承擔。
法官就以梵谷及現代繪畫之父塞尚等藝術家為例,說明為何判莊秀欣敗訴;法官認為,這兩位藝術宗師生前沒沒無聞,然其身後作品市價何止百萬倍,難以因成交時價格高於市價即構成交易無效的理由。
但若藝術品交易是在買方有被迫、輕率、無經驗的情形,且為賣方所趁的情況下,則買方在事後即可訴請交易無效;此外,若買方未滿廿歲,且未獲家長同意而購買藝術品,也視為無效交易;至於一般產品,即可由市價或鑑定來訂出合理價格,若售價超出合理價格甚多,即可視為暴利交易而訴請交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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