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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廠弊案 3證人翻供
〔記者陳燦坤╱虎尾報導〕雲林縣林內焚化廠弊案昨天再度開庭,法院傳喚鄭炳煌等六名被告並提訊縣長張榮味,辯護律師多次以部份被告翻供,質疑檢調筆錄製作涉及違法採證,檢方強調訊問均錄影存證,並認為被告供詞反覆已不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撤銷之前起訴時緩刑聲請。
昨天開庭,被告達和公司副總經理鄭炳煌、業務處長朱國源、專員黃輝強,及土地仲介業者潘淑慧、林內鄉長陳河山、環保局長顏嘉賢均出庭應訊,同案被告張榮味因案在押,由虎尾警分局調派警力戒護,至雲林看守所提訊,許多支持者聚集在法庭外面,大聲呼喊張縣長加油。
庭訊時,辯護律師認為,被告接受檢調訊問過程疑涉及違法採證,任意將被告身分更改為證人,致使被告喪失雇請律師、保持緘默權益,另外,被告先由調查員初訊再移送檢方複訊,因過程時間冗長已精神渙散,絕無可能與檢方仔細核對筆錄內容,諸如去年八月二日、九日偵訊,被告也是證人的徐治國說法即出現相互矛盾。
辯護律師多次代被告陳述,其中焚化爐興建過程,朱國源、鄭炳煌均稱沒有透過當時土地仲介徐治國,向張榮味商討給付八千萬賄款,黃輝強也無請託土地仲介潘淑慧,向林內鄉長陳河山或民代交付賄款,因此要求傳訊徐治國及達和公司有關人員到庭詰問。
檢察官蔡啟文當庭反駁,並表示複訊被告前都再三提示務必據實回答,且就調查員偵訊筆錄逐字朗誦,若發現本意與被告供述不符立即修正,全程都有錄影存錄,對於擔任證人也是被告的黃輝強、朱國源、鄭炳煌當庭翻供,已不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決定撤銷起訴書內建議院方減、緩刑聲請,庭長康樹正表示,檢方意見將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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