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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勞保局將心比心
■ 張凱翔
宜蘭縣吳女士因車禍造成顏面疤痕遺留八公分,申請殘廢給付,但勞保局審查後,以「依所附照片顯示,病患顏面存留之疤痕為規則之線狀疤痕,無組織凹陷,與給付標準不符」核定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而核定不予給付。經吳女士提起行政救濟,亦遭駁回,直到訴訟階段,才判決勞保局應予殘廢給付。
綜觀勞保的保險事故約可分為;生、老、病、死、殘。其中的殘廢事故,勞保局就很容易下手,此從勞保局公佈的殘廢給付統計資料,八十八年核付五萬二千件;八十九年四萬五千件;九十年四萬二千件;九十一年四萬二千件;九十二年三萬六千件;九十三年三萬六千件,按老年人口的增加及勞保殘廢項目漸為人知及傷病給付件數的增加,符合殘廢勞工,只會增加不會減少,但事實上,殘廢給付件數卻從八十八年起逐年減少六千件, 這又是何故?
以筆者的實務經驗,殘廢項目如果是「頭臉頸醜形」或「咀嚼嚥下機能障害」或「脊柱障害」,比較容易被勞保局以無組織凹陷或多喝水就沒事或脊柱無變形等所謂專科醫師之意見,書面認定勞工無殘廢而不予殘廢給付。
可是勞保局可曾知道,勞工據以申請的殘廢給付診斷書制式表格,是勞保局設計的,出具殘廢診斷書的醫院,也是勞保局指定的,甚至,少部分的醫師因為對勞保殘廢的項目與構成要件不甚清楚,為減少麻煩而不願開出殘廢診斷書,所以勞工要能順利由醫師開出殘廢診斷書,尚非易事!
結果勞工拿著殘廢診斷書,卻被勞保局以未達殘廢標準或治療未終止或症狀未固定為理由不予給付,合法合理嗎?
當然,勞保局擁有最終的審核權,但應審核的是殘廢診斷書是否經偽造?應給殘廢幾級?而不是對「殘廢」達成與否來審核,否則勞保局就不應該指定勞工要用「殘廢診斷書」,而適用一般診斷書,多了殘廢二字,醫師多沉重!像上例吳女士住宜蘭縣,車程往來北宜之間;若非不願放棄,此筆應得之給付,不又被勞保局省下了嗎?第一次的不幸事故,無法避免,而第二次的事故,若是由勞保局造成,無異是落井下石!(作者為社會保險講師、社會保險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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