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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判決 商業洩密案 記者須吐露消息來源

〔編譯魏國金╱綜合十一日外電報導〕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十一日下令三名網路記者必須對原告蘋果電腦吐露其報導所出的機密來源。法官裁定,由於三人的文章涉及商業機密,因此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代表線上記者的「電子前線基金會」(EFF)認為此判決違反新聞工作者對機密來源保障的憲法權利,因此將向加州上訴法院上訴。

這項判決引發言論自由倡議者的高度關切,他們視此案為驗證線上報導者能否獲得與主流刊物記者一樣的法律保護。這些保護法中,除了憲法外,還包括加州的「盾牌法」(shield law,又稱隱私保護法),該法旨在鼓勵揭露與公眾利益有關的訊息。EFF法律總監柯亨批評,加州法院十一日的裁定,「是一項威脅所有形態記者的草率判決」。

去年十二月,蘋果電腦控告數位姓名不詳的個人,指稱應為該公司員工的這些人(稱當事人)違反保密協定與美國商業機密法,對巴堤亞、歐葛雷帝與筆名為賈德等網路記者洩漏蘋果尚未推出的音樂軟體「行星」的具體資料。他們的文章最後張貼在Apple Insider與PowerPage網路日誌上。蘋果要求三人吐露消息來源,不過三人以公佈消息來源將造成「寒蟬效應」,戕害媒體報導公眾利益的能力為由,拒絕合作。為此蘋果向法院遞狀,要求讓洩密者現形。

加州聖塔克拉拉郡高等法院法官克蘭柏格十一日判定,沒有人有權發表藉由違反商業機密或保密協定而取得的訊息。他指出,這項決定的基礎在於,在此訴訟的初期階段,這起訊息的刊載完全適用於商業機密定義的規範。克蘭柏格說,他無法決定發表蘋果電腦商業訊息的作者是否可稱為「記者」,但縱使是,「不等於取得自由通行證,因為記者的特權不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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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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