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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之失 兩大漏洞

記者劉志原╱特稿

法院在處理本票裁定等非訟事件時,為求提高效率,多半是以書面審理為主,而這也就讓歹徒有可趁之機,謝姓講師就是一例,本案中,法院恐有未盡主動調查之責的嫌疑;而謝某搬家卻未依戶籍法將戶籍遷出,使得法院通知書無法送達,在此雙重疏失下,歹徒輕易偷走一棟屋。

若謝姓講師將戶籍遷至新居所,則通知書送到此處,此離奇竊屋案即可避免,這案例值得民眾引以為鑑,住、籍要儘量相符;若居無定所,也應與居住在戶籍所在地的親友保持聯絡,已免漏接重要文件,致憾事發生。

在本案中,也暴露出法院處理非訟事件及民事執行的漏洞,第一,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規定,法院應依據職權調查證據,若李姓人頭戶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法院能確實傳喚謝姓講師出庭,歹徒即難以輕易得手。

其次,法院在拍賣房屋時,應在房屋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一個月,但這棟被拍賣的房屋雖位於信義區,拍賣公告卻張貼在大安區公所,而大安區公所也未予退回,在張貼了一個月,法定程序完成,最後房屋即被拍賣。

由於多重疏失,加上法院處理非訟事件及民事執行的兩項漏洞,一棟市值八百萬的房屋,就此「被竊」,除了造成謝某的損失外,也斲傷司法公信力,相關單位除查明真相外,也應設法避免類似情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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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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