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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反分裂法 先反一中架構

■ 蔡同榮

不管是一九五一年四十八個盟軍國家與日本在舊金山簽定的和平條約,或是日本與中華民國同時間簽署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的主權,並未指定台灣主權的歸屬者,因此,台灣自始絕對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這次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台灣人民應該儘速經由民主立法程序,制定相對性法律,在法理上根本否定反分裂法存在之正當性與統治台灣之合法有效性,展現捍衛台灣既有國家主權獨立地位之堅定意志,避免國際社會誤認台灣已經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或是「一個中國談判架構」。

我們必須堅決的向國際社會表達,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台灣之主權獨立及領土完整不容侵犯。維護台灣主權獨立及領土完整,為全體國內外台灣人民之共同神聖職責。台灣人民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任何名義及方式併吞。台灣地位屬於國際問題,應依據聯合國憲章,由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之。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 已無任何空間

■ 劉寬平

「反分裂國家法」其實是一部「併吞台灣法」。中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反分裂法意旨說明中,強調「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泛藍所主張的中華民國,已無任何空間。因此,反制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的行動更具重要性。如果台灣人民不去強烈表達反對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將給中國政府一個錯誤的訊息,以為台灣人民已經自我設限,所謂的「統一」、「維護領土完整」是可以期待的。

台聯已針對反制中國「反分裂國家法」進行一連串的動作,包含提案制定反併吞國家法、針對監督行政院相關政策提出質詢、加速通過軍售案、對美日等國政府強烈表達台灣的民意,以不負選民和愛台灣的海外鄉親對台灣的期許。

(作者為台聯黨籍立法委員)

投保法破產 反分裂法誰信

■ 高為邦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文就如過去公布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

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胡錦濤的善意喊話早已變成了統戰宣傳,「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已變成了可以瞞人耳目的遮羞布!

(作者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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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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