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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母姓之路走得很辛苦 負心漢條款 終於失效

■ 莊和子

為落實男女平權理想,彰顯單親媽媽養育子女之辛苦,立法院通過姓名條例第六條修正案,新修正條文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突破子女姓氏遵從「父姓」之傳統價值藩籬。

但是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許多滿懷欣喜的單親媽媽,紛紛向戶政事務所為其未成年子女提出改從母姓之申請,卻因為內政部曾行文全國各地戶政事務所明示:「應檢具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戶政單位遂以未具「約定書」為由拒絕受理,甚至要求父母雙方必須到場才能辦理改姓,使得許多無法取得前夫同意書之單親媽媽空歡喜一場,對於內政部任意增設但書障礙之做法,紛紛表達憤怒與抗議。

此一規定不合理之處在於,單親媽媽常常碰到前夫失蹤、死亡,或故意避不見面、不簽字、藉機勒索等情形,而無法達到讓未成年子女從母姓的目的,而且有部份的單親媽媽母子(女)是遭受到前夫的遺棄,內政部如此保障已離異的前夫,甚至有保障「負心漢」的父權心態,這種替部份拋家棄子的男人所設定的「負心漢條款」,實在不公平。

鑒於歐洲人權法院於一九九四年即已宣示從父姓的法律規定構成性別歧視,內政部函示檢附約定書辦理之規定,不僅明顯逾越姓名條例原提案之修法意旨,並且違反國際社會潮流。

所幸,內政部也發覺此一行政命令有誤而及時更正,否則台灣婦女養兒育女從母姓的權益,真的會被錯誤的行政命令給踐踏掉了。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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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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