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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怪阿扁幫忙
■ 端木儀
中國人大審議《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各界也憂心忡忡,頗有山雨欲來之勢。
事實上,國家制訂法律的行為,從內部看,所實踐的是「主權對內最高」的特性。之所以能成為「對內最高」,所憑藉的是「領土主權」。簡言之,必須在自己的國土範圍內,才能名正言順的自由立法並管轄。用白話文說,即必須是自己的東西才有處分、管理權;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能胡亂處分、擅自管理。從這個角度看,中國是否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就是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跟台灣是否有合法性的關鍵。
從策略面上說,台灣各界擬議「反反分裂法」來抗衡《反分裂法》,從政治原理上來說,其所依據的是「民族自決」、「人權」的論理。實際上說,依據「領土主權」的《反分裂法》,與依據「人權」的「反反分裂法」,根本是「馮京、馬涼」,並無任何交集可言。即使操作得再成功,也頂多是各說各話而已。唯有重新審視中華民國與台灣的法理連結真相,才是解決兩案爭議的所在。台灣必須先在國際法上,支解對岸對台灣「領土主權」的主張,再透過高倡「民族自決」、「人權」的普世價值,才可一勞永逸杜絕中國的各種進逼。
不過,台灣的危機在於:國際法上「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以至於無論宣稱PRC也好,宣稱ROC也罷,法理身份都代表「同一個中國」。
李前總統提出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準備轉型到「兩國論」的前置概念,是個「事實陳述」;相對的,陳水扁總統當局卻倉促推衍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行政聲明,超越了「事實陳述」的範疇,而做了「價值選擇」。以至於,讓PRC透過ROC而「是」台灣,最後法理上「領有台灣」。在邏輯上說,即依據政府繼承的原則,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且「中華民國『是』台灣」,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的推論。
更進一步的分析,在PRC繼承ROC的大前提下,若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話,則ROC就是盤據中國一省的「叛亂政府」;反之,若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則ROC就只是PRC遠走海外的「流亡政府」。「叛亂政府」「流亡政府」間之差,有如天與地之別。
國際法上,「合法政府」可以理直氣壯的「武力殲滅」叛亂政府並且接收其領土;反之,「合法政府」卻只能「法律消滅」流亡政府,但不能兼併其寄居的領土。於是,「中華民國是台灣」的行政聲明,無意間幫了PRC一個大忙,讓《反分裂國家法》有了見縫插針的機會。
台灣與中國多年牽扯不斷的線索,仍然在一甲子前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亦即「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與澎湖,和北越的日軍向蔣介石元帥投降(南越的日軍則向英軍投降)」。
同樣是依據聯軍命令負責受降,但中華民國卻不曾擁有北越的主權,反而中華民國受降軍隊在一九四六年三月四日與法國簽署接防協定後撤退。這件事情明白顯示,太平洋戰後的「分區受降」,並不意味「接收」(「接」等於「收」);或以戰時國際法用語來說,「軍事佔領」並不等於「擁有主權」或「兼併領土」。
面對中國自一九九一年「沙漠風暴」之後,全軍聘請外國顧問努力鑽研「戰時國際法」,以及面對目前《反分裂國家法》,還有未來即將制訂《緊急狀態法》、《國防動員法》的嚴峻態勢,我們唯有加緊對「領土主權」再思考與再主張,才能戳破北京對台灣「法律戰」的虛妄,也同時才能確立我們的因應之道。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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