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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案定讞 張榮味判1年 縣長職丟了

〔記者孫友廉、范正祥╱台北報導〕民國八十三年雲林縣議長、副議長招待國內外旅遊,涉及綁樁賄選案,最高法院昨天上午宣判,依投票行賄罪將現今涉及林內鄉焚化爐弊案、羈押中的雲林縣長張榮味判處徒刑一年,褫奪公權兩年確定。

內政部昨晚表示,尚未收到張榮味被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判決書,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辦理,解除其雲林縣長職務,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縣長。本屆縣長任期僅剩九個月又十天,依法尚無補選問題。

法界人士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規定,觸犯刑法投票行賄罪定讞,往後就不能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張榮味政治生涯可能自此宣告結束。

同樣情形,當時任雲林縣議會副議長、現任議員陳國益,最高法院也依投票行賄罪判處陳某徒刑十個月,褫奪公權兩年確定。

本案已須入獄者尚有同案被告前議員、現任虎尾鎮長周榮源,前議員洪崑龍、林健雄、林中西、蔡德福等五人,最高法院均判處徒刑七個月,褫奪公權兩年。

前縣議員呂寶猜、江春生、李日貴、曾誌文、吳博忠、林澄華、劉淑卿、王麗萍,以及現仍擔任縣議員的林再添、蔡玉霜等十人,最高法院則依刑法投票收賄罪,均判處徒刑七個月,褫奪公權兩年,由於也宣告緩刑兩年,因此林再添、蔡玉霜等人仍可繼續擔任縣議員。

最高法院也依投票行賄罪判處張榮味妻子王月霞,友人曾慶華,均徒刑八個月,褫奪公權兩年,緩刑三年確定。

判決指出,民國八十三年一月間,雲林縣新任縣議員張榮味、陳國益,為求連任正副議長,眼見競爭激烈,與妻子王月霞、朋友曾慶華、重要幹部黃江林(已死亡,公訴不受理),邀請招待已當選縣議員洪崑龍、林健雄、林中西、丁深河(已死亡,公訴不受理)…等十六名縣議員,於八十三年二月八日起前往新加坡、印尼及國內南投等地旅遊。

直到八十三年三月一日上午,洪崑龍等人才搭乘遊覽車,返回雲林縣議會就職,並依約投票給張榮味、陳國益,張、陳兩人順利當選雲林縣第十三屆縣議會正副議長。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去年八月二十六日更三審宣判,對於刑法投票受賄罪、投票行賄罪條文中的「有投票權之人」,合議庭認為應自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縣議員時起,才符合資格,不過,此見解不被最高法院所接受。

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就曾召開刑事庭會議,確立「有投票權之人」定義應是「至投票日有投票資格之人」,以彌補選舉尚未進行卻提早進行賄選的「法律空窗期」,因此昨天才會撤銷原判決,再宣判張榮味等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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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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