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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森鐵意外再訴 求償3億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阿里山小火車事故發生二年餘,先前消基會對林務局提出賠償訴訟「告錯對象」,全案重新到嘉義地方法院對嘉義林管處提出訴訟,昨天首度開庭,對於是否適用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及廿八人求償約三億元,雙方出現嚴重歧見。

發生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的阿里山小火車事故,造成十七人死亡、二○二人受傷,事故發生後,有死者家屬及傷者共五十一人不願意與林務局嘉義林管處和解,一起委託消基會在台北地方法院,向林務局提出賠償訴訟,求償金額共約五億七千萬餘元。

林務局以阿里山森林鐵路的營運人為「嘉義林區管理處」,主張求償對象為「嘉義林管處」,結果一審即以「告錯對象」而駁回,消基會不服上訴、再上訴,但都被駁回,最後才到嘉義地方法院對嘉義林管處提起訴訟。

由於前面三審拖了近二年的時間,廿三名原告已撤銷告訴,和嘉義林管處和解,因此現在轉到嘉義地方法院訴訟的原告只剩廿八人,包括三名死者的家屬,原告求償的金額從六百多萬到四千一百多萬元不等,共約三億元。

昨天上午首度開庭,原告律師游開雄(亦為消基會副秘書長)認為,嘉義林管處與傷者及罹難者家屬和解的賠償金額統一為死亡九百五十萬元、重傷一百萬元、輕傷四十萬元這種齊頭式的賠償與實際狀況不符,有失公允。

被告律師盧柏岑則表示,行政機關理賠必須有一定的標準,因此只能分為輕傷、重傷及死亡三種理賠標準;而原告求償太高,且主張依消保法加一倍懲罰性賠償,與嘉義林管處的理賠標準懸殊過大;並反駁原告指營運單位沒有定期做好維護,有服務瑕疵的主張,強調該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人為疏失,不適用消保法,但原告律師認為,既為消費糾紛就適用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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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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