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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年資 勞雇尋求雙贏
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
在5萬多家事業單位按月提撥下,勞工退休準備金累計達3000億餘元,歷年來企業總抱怨,得替所有聘僱員工提繳勞退準備金,但國內企業壽命平均10餘年,勞工也未必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至退休,企業不該為此編列過多費用。
然而7月將實施的勞退條例新制,開放勞資雙方可協商結清年資,事業單位得以領回全數勞退準備金,近來就有部分雇主開始打算盤,希望透過結清資深員工年資,順勢優退資深員工,又可拿回上億元勞退準備金,作為勞退新制上路的提撥經費。這對年資較長的勞工而言,結清舊有年資是否較有保障?結清年資對勞雇雙方到底有哪些誘因呢?
結清年資對勞工的影響
當老闆找上你,想談結清年資事宜時,身為勞工的你該怎麼辦?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表示,結清年資可分成2種情況,第1類為變相結清年資,勞資雙方依勞基法中止勞動契約,在結清勞工年資後再重新僱用員工;第2類為結清年資後繼續僱用,勞資雙方依勞退條例新制第11及第13條規定結清。
勞委會指出,在勞退條例7月施行後,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如果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但改選擇勞退新制,其適用勞退條例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如果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給與標準結清者,則從其約定。
勞委會說,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勞雇雙方約定結清的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此外,結清後再重新僱用的勞工,可與雇主重新商談薪資,結清契約內容應明文規範往後的薪資、特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勞動條件起計方式,至於純粹結清年資轉入新制的勞工,則維持原先的勞動條件。
勞委會強調,若在結清年資後,勞工另有更好的職涯規劃,或勞工自認為企業不可或缺的人才,不至於結清後遭立即解僱,勞工應放膽接受結清年資,讓結算金早點落袋為安,一了百了。而選擇不結清年資的勞工,應計算退休所得,並考量到物價波動及企業營運狀況等不確定因素,以免臨到退休時,雇主不願依勞基法給付退休金,惡意將退休金打上好幾折,或企業經營狀況走下坡,推託無力給付退休金,要求分期付款,勞工屆時還得尋求勞資爭議處理管道,甚至興訟解決。
勞委會說明,結清年資屬於個別勞工與雇主的自願行為,不論勞基法舊制或勞退條例新制,皆屬於個別勞工保護法,容許個別勞工與雇主結清年資,因此,同一家事業單位可能出現部分員工結清,部分員工未結清年資的情景。
結清年資有風險
勞委會指出,有些雇主結清年資,在於避免往後勞退新舊制並行造成管理不便,但不可否認,也有雇主假借結清員工年資之名,欲領回退休準備金,掏空其原先提繳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針對防範雇主掏空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表示,每個事業單位皆有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則第3條規定,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設置委員3到15名,其中1名為主委,1名為副主委,勞工代表不得少於3分之2。
李來希說,如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100人以上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如果僱用勞工人數在2人以下者,勞工就均是委員,在研商勞工結清年資案件時,勞工代表應嚴格監督,以免帳戶遭掏空,損及其他員工退休權益。而監督委員會,通常由老闆擔任主委,老闆審理結清年資案件不公時,勞工代表應盡責且拒絕蓋章,如此一來,不合理的結清年資案即無法生效。
結清年資對企業的影響
關於結清員工年資對企業主的影響,勞委會表示,企業領回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將成為資本,可說是賺到一筆為數不小的資本,若企業有意結清員工年資,應選擇在7月1日實施新制後,否則在7月1日之前結清年資,勞工在此段期間仍適用勞基法舊制,無法讓結清勞工轉入新制。
勞委會指出,在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的前提下,員工若全數轉入新制,雇主領回的全數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列入當年營業收入,因此,結清員工年資及鼓勵員工轉入勞退新制,有助於企業聘僱優秀人才,並重新檢視員工結構及素質,有別於現行勞基法齊頭式退休金發放方式,企業將可為個別員工提繳差異化費率,獎勵及網羅工作能力佳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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