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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犯法不同罪?

■簡子超

日前報載,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炳龍,被控收受當事人賄賂而數度被判重刑,但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宣判出現大逆轉,該判決認為,證人在調查局製作的筆錄,依刑事訴訟法新制不具證據能力,而改判無罪。然同案中被控行賄者,卻早在八十八年被判刑確定。變成被控行賄者有罪,收賄者無罪的怪現象。

奇怪的情形不是只有一件。前高院刑庭法官羅紀雄,前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劉大正等等,也獲得無罪判決,理由也是因為證據不足。翻遍近十年來法官因涉及司法風紀被起訴的資料,唯一被判有罪者僅有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蔡信男一人而已。

有人說,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新制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行交互詰問及嚴格證據法則之後,對被告的程序人權保障。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在一般人民所遇到的案件當中,還是常常會遇到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不採,而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審理昔日同僚的時候,就罪疑唯輕;遇到一般民眾的案件,什麼無罪推定、嚴格證明,就統統一律不適用。這樣的雙重標準,人民要如何對法院的判決信服?

我們再翻開公懲會歷年來紀錄,這些涉案法官的懲戒結果多是停止任用、休職、記過申誡、降級改敘,要嘛不痛不癢,不然就是懲戒時間一過,他的法官照當,一切船過水無痕。我們的法官是終身職,法律也沒有任何可監督淘汰法官的制度,當法官的就算是爛,厚著臉皮也可以當到天荒地老。這樣的制度,人民又怎麼對法官的作為能夠信服?(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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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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