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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下載影音 美最高院判侵權

〔編譯陳成良╱綜合二十七日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二十七日裁決,提供網路檔案交換程式(peer to peer,P2P)的軟體公司,如果鼓勵或誘使使用者交換下載影音版權檔案,將必須為這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負責。這項裁決讓對抗網路盜版的業者贏得一場重要勝利,也可能為娛樂業控告軟體公司廣開大門;但同時也賦予科技公司在版權訴訟中一個保護自己的有力工具。

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全票通過,推翻先前上訴法院認定軟體開發者完全不需為客戶侵權行為負責的判決,並將此案發回下級法院審理。根據這項裁決,好萊塢及音樂工業可以對P2P軟體的業者提出侵權訴訟。

此案始於二○○一年米高梅等二十八家音樂和電影公司控告Grokster和Stream Cast兩家P2P軟體業者,而下級法院則是依據一九八四年聯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作出判決。當時最高法院裁定,不能因為消費者使用新力(Sony)出品的Betamax錄影機非法拷貝電影而控告新力,因為錄影機也可以用於合法目的。此判例可說建立了往後二十年有關著作權的標準。

大法官索特說:「我們認為,以鼓吹侵犯著作權為目的,無論是明顯地表達或以其他確切步驟侵犯著作權而散播軟體者,都必須為第三方的侵權行為負責。」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也在裁定中認為,如果科技公司僅是知道顧客可能使用其軟體來非法交換有版權的音樂或者電影等,軟體公司就不該成為被告,為這種侵權行為負責。

大法官索特說,在Grokster和Stream Cast兩家業者的案例中,因為他們蓄意鼓勵使用者下載交換侵犯版權的檔案,希望藉此擴大顧客基礎並銷售更多的廣告,「非法之舉至為明確」。

這項裁決可能導致科技公司不能開發諸如下一代ipod及其他相關高科技產品或服務,但法官大致上並未考量這個顧慮。業者聲稱,每個月有高達二十六億首歌曲、影片及其他數位檔案在網路被非法交換。

對於最高法院的裁決,好萊塢和音樂產業大加讚揚。美國電影協會(MPAA)主席葛里克曼表示:「今日的無異議判決,是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的歷史性勝利,也是對消費者、藝人和網路產業的好消息。」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也表示,這項判決處理了對美國經濟的一大衝擊,同時保護了受僱於著作權相關產業的一千一百萬名美國民眾。

代表Grokster和Stream Cast兩家業者的律師塔藍托則表示,最高法院裁定所依據的標準過於空洞,讓人無所適從。塔藍托在本案的合作夥伴、「電子邊疆基金會」(EFF)律師羅曼則說,這項判決「將使今日的創新發明者進入一個對法律問題極不確定的全新時代,美國的創意產業也將面對一個著作權刑責的全新時代。」


IFPI盼台灣法律也跟進

〔中央社台北二十八日電〕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台灣今天表示,美國最高法院有關防止網路盜版的判決,再次重申了網際網路應有的法律秩序,具有國際性指標意義。IFPI台灣冀望台灣的法律也能跟進,儘快建立同樣的法律秩序。IFPI台灣再次警告台灣未經授權的P2P業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IFPI台灣對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給予高度肯定。

IFPI台灣的執行長李瑞斌指出,台灣目前的P2P服務平台業者包括KURO和EZPEER,IFPI台灣代表音樂產業已向這兩家業者提出侵權訴訟,並進入司法程序,而和EZPEER的訴訟在六月三十日會宣判,IFPI台灣期待台灣法院的判決也能跟上國際保護智財權的先進觀念。

另外,IFPI國際總會總裁兼執行長John Kennedy也對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發表一份聲明,強調這是二十年來與唱片業相關最重要的一個指標性判決。此一判決直接粉碎P2P業者主張其不必就發生在其服務系統上的不法活動負任何責任的抗辯。

John Kennedy認為,這項判決已給予不僅是美國甚至包括全世界合法線上音樂發展以及投入線上音樂工作的成千上萬創作者、投資人、藝人以及音樂製作人一個契機。


〔記者王珮華╱台北報導〕台灣最大P2P業者飛行網(Kuro)認為,美最高法院是將該案發回地方法院重審,表示該案尚未終結,P2P還沒有輸,事實上,Grokster已經贏了前兩個回合的審判,P2P與版權業者的戰爭,輸贏還很難說。

飛行網發言人楊智謀引述最高法院判決文指出,美最高法院之所以做出發回地方法院重審的決定,主要是因為,之前Grokster在下級法院的勝利,主要是引用版權業者控告SONY錄放影機的侵權判例,最高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引用此判例不妥,決定發回重審,但不等於P2P業者敗訴。

近兩年來,P2P業者在與版權業者的法律戰爭中,彼此互有勝負,目前僅有KaZaA在荷蘭已經獲得最高法院判定勝訴,其他包括Grokster、Stream Castt等,都還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並在下級法院中獲得初步的勝訴,只不過,判決未到最高法院,都不能算最後定案。


何謂鼓勵侵權 灰色地帶大

編譯陳成良╱特譯

美國最高法院在堪稱二十年來最重要的著作權案件中,判決檔案交換軟體公司如果有「鼓勵」使用者侵權之嫌,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試圖形塑打擊數位盜版歪風的規則。不過也有人擔心,最高法院並未明確界定何謂鼓勵侵權行為,可能引起許多法律纏訟。高科技產業也可能因擔心吃上官司,不敢推出相關產品,從而扼殺科技創新。

雖然這項裁決只特別針對Grokster和Stream Cast兩家P2P軟體廠商提供的檔案交換服務,但其他業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若被認為有鼓勵侵權行為,也可能因最高法院這項判例而遭到控告。批評人士認為,這項裁決留下許多灰色地帶。

美國消費電子協會技術政策事務副總裁佩特里康指出,這項裁決提升了法律透明度,卻升高了興訟的風險。「從競爭的角度而言,這不是件好事。」

能用來交換歌曲與電影的科技產品無所不在,究竟有多少廠商像Grokster和Stream Cast一樣,被認為「引誘」使用者從事侵權行為,目前還無法釐清。

蘋果電腦鼓勵消費者使用麥金塔電腦來享受對CD抓音軌、燒錄及混音之樂;在個人電腦(PC)領域,英特爾微處理器、微軟視窗作業系統,及其他無數科技產品,諸如DVD燒錄器,在在都使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變得更加容易。相關廠商是否會受到最高法院判決的衝擊,有待觀察。

最高法院並沒有應原告米高梅等娛樂業者的要求,重新定義一九八四年新力Betamax錄影機案例的適用範圍,但強調此案「大不相同」,因為證據顯示,檔案分享網站試圖藉由其顧客的侵權行為「牟利」。

美國電影協會(MPAA)主席葛里克曼表示:「最高法院傳達了強烈、明確的訊息,即那些以剽竊為根基的事業不應也不容壯大。」

不過高科技產業界認為,任何對科技的限制都可能扼殺創新,最高法院的裁決只會讓著作權的法律界定範圍更加模糊。

Stream Cast公司的律師尼可形容最高法院的裁決形同製造出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年」一書中描述的「老大哥」,「好萊塢及娛樂產業將會成為思想警察。」

一些科技界領導人則認為,最高法院試圖在協助掃蕩剽竊歪風而不致扼殺科技創新之間,找出一個妥協之道,值得肯定。 (取材自法新社、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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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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