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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 應有配套
■林志忠
陳總統提議,研究在年底三合一選舉時合併舉行停辦鄉鎮市長選舉之公投,已引發朝野激烈攻防。
若從內政部於年前公布民意調查結果來看,贊成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者達四十五%,況且政府行政層級扁平化為時勢所趨,因此,廢選已勢在必行,筆者亦樂見此一情勢發展,惟應考量完善之配套機制。
首先,專業人才甄補方面。「精省」後,中央政府指令已不必透過省府承轉,而直接下達縣市政府,不容諱言,已明顯提升「行政效率」,但若斷言確已相對提升「行政效益」,如反映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治安、交通、教育、環保、生活品質...等公共議題上,恐怕尚存有相當大之討論空間。
由於縣市政府係由過去「執行」角色變為「規劃兼執行」雙重角色,因此,在講求落實地方自治前提下,各項施政計畫或方案,必須自行負責規劃與執行。雖然「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縣市政府組織員額已大幅擴編,但平實而論,亦僅能維持基本運作需求,尤以具宏觀擘劃施政建設藍圖之專業人才更是缺乏,遑論創新施政,此乃受限於僵化之人才進用機制與公務員職等普遍偏低等因素使然,以致專業人才甄補不易或高職等公務員不願下鄉屈就,因此常見縣市政府就連一般簡單規劃案,都必須委託學者、專家或顧問公司來做,其中最為人所詬病的是,不乏所委託之規劃案因陳義過高,可行性偏低,最終卻束之高閣,不僅浪費寶貴預算資源,連帶影響整體施政績效,更有仰人鼻息之歎!
是以,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相對卻又加重了縣市政府施政負荷,如未能配套研議具彈性之專業人才甄補制度或吸引人才下鄉方案,將來施政上恐將受到嚴重掣肘,而重蹈「精省」後「行政效率」雖然提昇了,但「行政效益」卻未能有效彰顯之覆轍。
其次,地方財政結構改善方面。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充其量僅節省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定鄉鎮市民代表各項費用支給,及維持代表會會務運作等有限經費,冀望藉此能改善原已困絀之財政狀況,可謂緣木求魚。
經統計八十四至九十四年度各縣市平均自有財源比率超過六十%者,僅台北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與台南市,但仍無法自給自足,其他縣市情況則更糟。自有財源比例嚴重不足,已嚴重影響施政績效,例如,諸多由前省政府專款補助之計畫,「精省」後因縣市政府無力編列預算賡續推動,而被迫中止施行。
然可預期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後,地方建設需求不會因而減少,因此,健全地方財政結構乃當務之急,為徹底改善地方長期仰賴中央財政之協助,致地方財政紀律鬆弛,而中央必須為地方背債所形成「負和賽局」之財政窘境,應即建立一套稅課劃分與支出責任相稱制度,從增強稅收與受益連帶性,獎勵地方開徵使用者付費或受益費等財源著手,並運用法律規範以避免地方租稅競爭之扭曲效果,期轉變中央與地方為一個「正和賽局」之財政關係,才是根本之道。
另外,中央統籌分配稅制度,應以地方獲得基準之收支平衡為主要考量,破除側重直轄市分配之傳統思考,以擴大對貧窮縣市的稅收重分配功能,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地方財政自主之目標,滿足地方施政需求。
再者,保障國人參政權方面。面對國會改造壓力,繼國民大會代表已修憲為任務型選舉後,立法委員席次亦即將減半,現如又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實已壓縮國人參政空間,因此,當縣市層級既已提升,功能角色日漸吃重之際,研議適度擴增縣市議員名額,以確保國人參政權,不失為權宜措施。
縮減政府行政層級,提升國家競爭力,為政府再造與行政革新之重要項目之一,毋庸置疑其方向與目標是正確的。但對於可能面臨如現任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公所基層公務員或政黨等之反彈阻力,依「精省」經驗,充分溝通、協調及對當事人權益保障與人格尊重絕不可少,俾化阻力為助力,另應即積極研訂完善之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落實預期改革成效。
(作者為南投縣政府宗教禮俗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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