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自救手冊文/李月霞
圖/王孟婷
職場鹹豬手 你給我小心點!

十幾年前,我到美國總部上人力資源教育訓練時,有一整堂課討論的就是「性騷擾」如何界定、如何處理、以及機關組織應該如何預防事件的發生。
如何界定「性騷擾」,如以男女工作平等法上的條文定義——「……無論是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至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受侵犯或干擾之行為。」其實判定標準及認定非常簡單,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或感受不對勁那就是了。
幾年前我處理過一次案例,被害人跟公司申訴,她的上司三番兩次製造機會來接近她,如晚上十多打電話要她回公司,替他趕一份重要報價單;她在打電腦時,上司會常常從背後貼近,並要求逐行更正;更有次週末要求當事人陪同他下南部過夜參加研討會,製造機會兩人單獨相處,並要求被害人到他房間商討公事。
在調查整個事件的過程中,查證該上司時他竟然說出:「她平時穿著很暴露,眼神挑逗,私生活很不檢點……。」等言詞辯解,把道德觀與被害人聯結,進而又說出:「該員工績效不好,挾怨報復,她有被害妄想症……。」等言詞。當時高階主管成立一個特別小組來處理這個申訴案件,討論時一開始圍繞著該上司並沒有「實質的行動」(沒有得逞)到底算不算性騷擾?甚至有位男性主管認為該被害人過於敏感,沒有幽默感,一點芝麻小事就當是性騷擾。
用男性優越感來詮釋整個事件,並對被害人的感受質疑,這是對兩性關係平等完全的不尊重,事後雖然該上司被勒令解職,但是很遺憾的是被害人事後也禁不起其他同事異樣的眼光及辦公室的壓力,而辭去工作。
無論男性、女性都需要練習尊重他人的感受,要知道當被害人站出來檢舉她的上司,是需要多大的勇氣,面對多少指責(被騷擾已經夠丟臉了,還要說出來),被害人有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包括失去工作。其實提出檢舉,除了可以保護自己不受傷害外,也可阻止上司有機會再去傷害其他人,身為同事、朋友們應該給予支持,不應該再施以任何壓力。
面對性騷擾 4步驟
因傳統的教育,令許多女性在職場上受到騷擾還要忍氣吞聲,上司利用職位的關係,暗示一些條件的交換而獲取較好的工作待遇,工作環境內同事或客戶亂開黃腔、吃豆腐、毛手毛腳都是性騷擾的一種。
年輕時我曾遇見過一位主管,開口閉口黃腔不斷,跟他討論公事時會突然抓住你的手,說要給你看相,當我向他抗議時,他甚至會說︰「緊張什麼,摸一下有什麼關係。」更可怕的是,辦公室內有其他女同事,與他一搭一唱來來往往的大開黃腔,年輕時的我根本不知道如何抗爭,在那個公司做不到兩個星期,就趕緊離職了,只想趕快逃離那種有冒犯性的工作環境,相信有不少人都有過這類的經驗,只是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在職場遭受性騷擾應該如何處理?如何界定是不是「性騷擾」?
第1步
相信你的直覺,並不是要有實際的行動或語言才會構成性騷擾,只要是你的直覺告訴你不對勁,或有被冒犯的感覺就是了。
在美國有一個案例:有一位女同事到男同事的辦公區討論公事,男同事的桌子上放了一張他的女朋友性感內衣照片,這位女同事在討論公事的過程中,因不時瞄到這張照片,而令她覺得很不舒服,事後她向公司投訴該男同事,而這件案子最後判定該位男同事性騷擾行情是成立的。
第2步
一定要即時向騷擾者說「不」,許多騷擾者一開始不會太囂張,他會用試探的言詞或動作來探探你的反應,有許多受害人因害怕失去工作,或懷疑自己是否太敏感,而不敢作聲隱忍下來,造成對方變本加厲、有恃無恐,使得事件愈來愈嚴重。
等到事發時,他還會反咬一口,認為受害者一直沒有反應,應該是還滿喜歡的,反而對被害人又一次的傷害。故而一定要立即向騷擾者傳達及抗議對方的行為或言語,在溝通傳達「不」的訊息時,一定要很清楚傳達真正的意思,不要讓對方有錯誤的解讀,才能適時制止騷擾者之行為。
第3步
向騷擾者所屬之機構提出申訴,如果公司有人力資源部門,應收集證據向人力資源部主管申訴,如果沒有就應向高階主管反應,可以用書面將事件記錄下來,記錄該含括的三大重點為:
1.事件發生的事實陳述(時間、地點、其他在場的人、和整個事件的經過陳述)。
2.你對整件事情的感覺及想法
3.你下一步希望發生的事情,如要求騷擾者停止騷擾行為,或要求機構處理整件事件並給予合理懲處。
搜證時盡量尋求是否有其他同事或證人可以幫忙,尤以已離職者,最有可能收集到支持你說詞的證據。
第4步
最重要的是在處理整件事件過程中,別忘了尋求一個情緒上的支持者,找一位相信你的朋友或同事,在整個過程中支持你,被害者除了需要有極大的勇氣站起來反抗,內心遭受的羞愧、憤怒、和壓力,有時需要更大的支撐及了解才能度過,要知道發生這種事件不是你的錯,發生這種事件與你的服裝打扮、交友、婚姻狀態、外貌、年齡、幽默感通通無關,是騷擾者利用權威或工作的便利,對兩性關係的不尊重而產生的違法行為。
最後如果你收集了足夠之證據,目前性騷擾防治法已經於九十四年二月公布,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性騷擾的界定: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界定:「……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除了很明顯的要求性有關行為之交換報償,只要是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造成工作環境有敵意或冒犯性,就是屬性騷擾,最重要的是相信自己的直覺。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公司員工人數達十人以上者,要設立申訴管道,而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