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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矛盾 史上超難解

記者賴仁中╱特稿

一旦「大法官是法官」透過明確解釋文公諸於世,大法官可同時拿回面子與裡子。

面子是,大法官以後可以大聲地喊「我當然是法官」,讓立法委員再沒有輕薄羞辱的空間,裡子則是,被拔掉的司法加給不僅名正言順地回籠,且除非大法官在解釋上自我限縮,否則過去少給的也可以補回。

部分法界人士認為,單純將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上的法官並不難,如可舉實例證明大法官從事的是狹義司法工作,召開憲法法庭、將以判決代替解釋等。

較難的其實是把「法官為終身職」,與現今憲法增修條文最新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的矛盾處,清楚交代為何可以相容不牴觸。

但無論係基於憲政觀念或生命共同體理念,一般認為,多數大法官當能認同以「大法官是法官」為解釋優先原則。

不過,當大法官是法官時,也可能遭到另一種抨擊,即大法官既然是司法官,為什麼可以比照部長級的政務官員敘薪?故有人研判,或許正因為怎麼解釋都可能引起訾議,釋憲案才會一拖數十年。

雖然討論數十載得不出結果,但是把大法官和法官「送作堆」的一些動作,倒是不少,例如:46年底修法,將大法官任期9年,修改為每屆9年,緩和一下憲法與司法院組織法的尖銳矛盾。

74年時,又准予大法官享受一般司法官的退養優遇;81年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未連任的大法官視為「停辦案件的司法官」等。

尋求大法官司法身分的釋憲案,遠的有數十年前的國代請求釋憲案,近的則是在大法官司法加給被立法院刪除後,柯建銘等多位立委為護盤而提請釋憲的相關聲請案。

因兩案精神相近,故外界推測有可能併案解釋,一方面來個清楚完整交代,也順帶解決積塵的陳年老案。

如今,大法官任期已從過去一屆9年,改為一任8年、不得連任;國代當年的「大法官任期9年與法官為終身職有無牴觸」的聲請案,歷數十年後的今天,早不合現時規定,卻仍在分案階段,實在讓人有「今夕是何夕」的空嘆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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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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