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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職權法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天同時將趙永清等八十九名立委、陳志彬等八十七名立委,分別針對「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相關疑義而聲請的兩件釋憲案,都決議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的主要理由是,前者未說明是依何種職權聲請釋憲,後者則是聲請釋憲的理由說明不具體,加上大法官認為,兩案經衡量客觀事實之後,所謂的疑義,其實皆無解釋必要。

立委趙永清、賴清德、陳景峻等八十九人聲請的案件是,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的國大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

大法官指出,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有關行使職權時出現適用憲法的疑義,或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始可聲請釋憲。

但前件聲請案,聲請人並未敘明,立法委員係於行使哪一種職權時,發生法律牴觸憲法的疑義,故不受理。

至於立委陳志彬、羅志明、顏清標等八十七人聲請的案件為:(一)認為國大職權行使法第十條第一項未違憲;(二)國大職權行使法是在國大代表選出後,才完成立法,各政黨難免以選舉結果為基礎,做有利於己之規劃,不符正當修憲程序,也與分權制衡原則有違;(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未設最低投票率規定,有違民主多數決原則。

大法官決議指出,聲請案中的第一項,既然認為不違憲,即無釋憲必要,第二項對於各黨派實際上於議決該法時,做出如何有利於己的安排和規劃、以及違背何等正當修憲程序及分權制衡原則,都未具體指明,又第二、第三項均無解釋必要,故決議不受理。


〔記者彭顯鈞、李明賢╱台北報導〕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民進黨立委,及親民黨立委所領銜提出之國大職權行使法及國代選舉投票率過低等相關釋憲案,民進黨團與親民黨團都表示尊重,修憲結果確定。

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表示,大法官會議未能對立法院制定違反憲政法理的立法予以遏止,黨團尊重大法官會議的決議,也感到可惜,黨團也不會再針對此案提出釋憲案。

他說,立院在野黨團將國大職權行使法納入不合乎憲政法理的規定,意圖達到反對修憲的目的,民進黨團原本希望透過釋憲,杜絕類似破壞憲政原理的立法繼續在立法院出現。他也呼籲在野黨團應該避免再產生類似的憲政爭議。

親民黨團總召陳志彬表示,這是預料之中的事情,當初黨團發動連署,藉由聲請釋憲表達對國大選舉的疑慮,如今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親民黨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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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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