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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歐憲 批准期限延後

〔編譯張沛元╱美聯社比利時布魯塞爾十七日電〕在法國與荷蘭陸續透過公民投票否決歐洲聯盟憲法後,為挽救歐憲的歐盟領袖十六日在高峰會達成共識,以有必要提供各會員國民眾一段考慮時間,決定將原定二○○六年十一月以前批准歐憲的最後期限往後延長。

歐盟輪值主席國盧森堡總理容克說,歐盟領袖已經接受二十五個會員國無法如原定計畫、在二○○六年十一月以前批准歐憲的事實。容克說,應該要有一段考慮、解釋與討論期,批准歐憲的過程將繼續進行;因為歐盟並沒有備案的「B計畫」,所以不會就歐憲重新談判,「但我們有對話(discuss)與討論(debate)的D計畫」。

在此同時,丹麥也藉由延展批准歐憲期限以挽救歐憲,宣佈將無限期延後針對歐憲的公民投票;葡萄牙十七日稍早也表示將暫時擱置歐憲公投。英國則早已宣佈擱置歐憲公投。歐盟領導人顯然擔心,倘若原定二○○六年十一月批准歐憲的期限不變,其他歐盟國家將會步上法國與荷蘭的後塵,否決歐憲。

容克說,歐盟各會員國可擱置批准歐憲投票的時間,待時機妥當時再舉行,「有些國家可能無法在二○○七年年中以前給我們一個好答案」。此話意味歐盟領袖可能希望二○○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以及荷蘭的國會大選的結果,能夠扭轉歐憲在這兩國的命運。

歐憲只有在歐盟二十五國悉數批准(國會投票或公民投票皆可)後才能生效,目前已有十個歐盟會員國舉行過是否批准歐憲的投票。法國和荷蘭相繼否決歐憲,使得歐盟陣腳大亂,也凸顯歐洲菁英與選民在失業、經濟成長遲緩以及與新興強權中國之間的競爭等問題上的巨大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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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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