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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林華德領退休金 違法

〔記者陳中興、鄭琪芳╱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引用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說,前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是「董事」身份,依法所有給他的報酬都要經股東會同意,因此對於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支付給他的退休金、功績金案,統統打了回票。

金管會15日收到國票公司與國票金控公司申覆函及律師意見函,昨日在例行委員會上進行正式討論,並作出以下裁決:有關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擬支付林華德退休金及功績金,金管會認為,依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由於國際票券金融公司為國票金控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董事會就董事本身報酬等自身利益事項,不應自為決定。故金管會要求兩家公司不得「非法」支付林華德退休金及功績金。並請該兩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注意相關法律對董監事民、刑事責任之規範。

依照國票金控說法,林華德申請支領退休金與功績金是根據國票金控內部「員工退休離職撫卹辦法」針對董事長及總經理退休所訂標準,任期滿1任且年滿60歲即可領退休金;且同辦法也規定,員工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得檢附證明,支付功績贈與金。

但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說,林華德是「董事」,董事拿的錢分三種:「報酬」、「酬勞」、「車馬費」,根據經濟部93年對公司法196條的解釋,董事之「報酬」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酬勞」是指盈餘分配項目;「車馬費」是指董事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接洽業務所應支領的交通費;呂東英強調,林華德是「董事」,不是一般員工,他所拿的錢都應經過股東會通過,才算合法,但此案並未曾報到股東會,且未見到此章程是經授權董事會去做。

呂東英舉例指出,曾有銀行常駐監察人連續在公司支領「薪津」,他若以董監「酬勞」支付這些款項並沒問題,但他用「薪津」名義,結果在股東會上有人提出異議,結果此人退回公司7年薪津共3000多萬元。

至於國票公司與國票金控公司董事的責任問題,呂東英指出,國票內部監察人已經出面處理,一旦發現公司所訂辦法與公司法有所違背,即會出面對董事會所作決定提出糾正,將此情境倒回到一開始,使此案變成「報酬」,提案到股東會上。

金管會昨日做出國票金控不得非法支付林華德退休金及功績金的決議,對此,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劉燈城表示,為維護股東權益,將指示農銀監察人要求國票金必須遵守金管會的決議。

劉燈城昨日表示,農銀監察人已將林華德退休爭議事件的相關報告送到財政部,但國票金在書面報告中仍然出具律師的意見,強調林華德退休案合乎法律規定,劉燈城表示,希望國票金能再提出更詳細的書面報告。

劉燈城並表示,既然金管會已做出決議,要求國票金不得非法支付林華德退休金及功績金,財政部會提醒農銀派任的監察人注意金管會的決定,要求國票金遵照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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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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