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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傷了三權分立

■林文志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要求民進黨立委針對按捺指紋聲請釋憲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要件,提出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之補正陳述後決議受理,並採取「急速處分」暫緩該法如期施行的「暫時命令」,俾能在釋憲結果出來以前阻止行政機關如期實施該戶籍法按捺指紋規定,以遂行暫時權利保護、避免人權受到傷害。不過,大法官是否應該受理有「當事人適格」問題的立委釋憲聲請,包括內部大法官會議與外部社會輿論都有不同意見;以及大法官考慮先行「暫時處分」以凍結法的效力,外界也有此應該不是非採取「急速處分」不可的「緊急狀態」之見。對此,我們更關心的是,大法官會議在面對程序審查與實質審查均有爭議的釋憲聲請案,所作出包括受理與暫時命令的相關處分,會不會造成三權分立精神向司法傾斜的可能。

從憲法設計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解釋運作;三個權力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準此,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制定法律有窒礙難行或違憲之虞者,可以覆議、商請修法或提請釋憲,因此,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即賦予目的主管行政機關有較為寬鬆的釋憲聲請權利(事實上,也是一種義務),而對立法機關則採限縮規定,認為需與其行使職權有關者;司法機關則是被動的基於權力分立制衡之理論上及實際需求、民主制度反省、衡量特定議題之社會共識等因素予以考量,進行合憲合法爭議的解釋。

就如美國總統麥迪遜所深信「權力本身具有侵略性」一般,大法官會議決議受理該釋憲聲請案後,就擁有對該經立法院多數決議、行政院不認為違憲而將依法行政的戶籍法第八條合憲與否的最終裁判權。可以想見,大法官會議結果一髮牽而全身動,故應謹守「司法謙抑」原則,避免藉由解釋法律合憲性的機會,一步一步擴大權限、侵害立法權與行政權。

事實上,在戶籍法釋憲聲請案中,有破壞權力分立之虞的,不只有司法機關耳。始作俑者,其實來自擁有對於違憲(立委主觀認定)法律修正權力的立法委員不經修法程序而逕提釋憲聲請;此舉,基本上就有把國會立法權讓渡給司法機關解釋,給予大法官有藉此機會「造法」的疑慮;甚至如大法官陳計男所謂違背「反言禁止原則」與「有逃避或混淆選民監督之嫌」,實不可取。

比較弔詭的是,如果同為執政黨的行政院與民進黨立委都認為戶籍法有關按捺指紋始得請領身分證的規定是違憲條文,那就應該由行政院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提出釋憲聲請,這才當然「適格」。倘行政院不由此圖,是考量當前政治生態與和解共生的立場,避免過度解讀行政機關提出釋憲聲請是「與國會對抗」的想像,致使行政院對於也認為有違憲之虞的法令迴避釋憲的義務,而冒著傷害人權之危險繼續執行,那更是政治考量傷害三權分立、也傷害人權的錯誤示範。

此次大法官會議在要求立委補正陳述狀後受理該釋憲聲請,並作出憲政史上首次要求行政機關暫緩施行的「暫時命令」,是以司法機關的身分同時作出「質疑立法權」與「干涉行政權」處分的行為,大法官作為維護憲政與正義的最後防線,應更謹慎為之。(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政研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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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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