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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司法史創舉 危及法律穩定性

記者林金正╱特稿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五九九號解釋,就換發身分證須捺印指紋施予暫時處分,七月暫停換發新版身分證。這項堪稱司法史創舉,不但對憲政的院際運作帶來負面影響,對法律的穩定性也產生相當危害。

就行政院而言,既然捺印指紋才能換證,溯自八十六年五月就修法明訂,至今已逾八年,長期未能依法行政,顯然難辭其咎。

更離譜的是,內政部獲政院首肯,今年三月通令七月捺紋換證,政院卻在四月要求修法,刪除捺紋換證。如此行徑,不是逢迎取巧,就是神志錯亂,皆不足取。

面對換證捺紋的法律規定,行政部門經年累月視若無睹,立院袞袞諸公居然無所作為,放任法律尊嚴蕩然無存,終至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被大法官施予暫時處分,形同凍結法條。立院職權旁落,有虧立法職守,顏面盡失,莫此為甚。

監察院對行政部門罔顧法律,延宕實施換證捺紋,雖曾在過往數度糾正政院、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發揮整飭官箴的相當功能,但監委不能持續監督,追蹤管理,以致行政機關應卯敷衍,監察權形同虛設。如此作為,如何爭取外界支持儘速通過人事同意權。

大法官會議在極短數日,決定對捺紋換證「暫時處分」,不但內部意見紛雜,隱然感受莫名拉力,這種急於破例的做法是否妥適,大法官須向良心與歷史負責。五九九號解釋雖然暫緩捺紋換證措施,但暫時處分後怎樣結尾,捺紋換證是否違憲,都需要大法官妥為善後。

大法官會議初試啼聲,在做出近六百號釋憲解釋後,首度動用暫時處分權。儘管外界對此有不同評價,大法官也自認是衡酌實情所為,但為了避免漫無標準,人治凌駕法治,立院宜在最短時間立法,明確規範釋憲程序保全制度,使暫時處分能遵循既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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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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