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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身分證捺指紋 暫緩實施

〔記者賴仁中、孫友廉╱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暫時停止適用」解釋,宣告司法史上首件「暫時處分」,將七月一日起即將上路的請領身分證按捺指紋新制急速凍結,依處分內容,屆時民眾請領或換證無須捺指紋,行政機關也要維持現制,繼續發給未改版的身分證,不得製發新證。

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以暫時處分(也稱急速處分)定下的暫時狀態,效力延續到本件釋憲案實體解釋公布時,若解釋遲不出爐,則處分效力自昨日起屆滿六個月失效。

本件解釋內容雖未對未來的實體解釋做出「方向性」闡述,但若干資深司法界人士看完解釋文與解釋理由後,認為具有「暗示性」,大法官日後極可能對戶籍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朝著違憲方向審查。

因本件釋憲已列為優先審查案件,一般預料,實體解釋應會在三個月內做出。

大法官凍結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相關規定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不捺指紋者,不予發給。解釋理由指出,七一起必須捺指紋才能領到身分證,以致可能發生的損害,已屬全面而急迫,且無其他方法來防免,如若未來實體部分被宣告違憲,主管機關錄存人民指紋已是既成事實,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的損害難以回復。

多數大法官並認為錄存指紋檔,要付出一定人物力成本,若屆至違憲解釋出來再銷毀,耗損大量行政資源,影響公益重大。

解釋理由說,本案凍結後,只是戶政現況的延伸,對戶籍管理或已有身分證者,無重大妨礙或損害,就算行政機關因為凍結而擬就權宜措施,額外付出的行政成本,與人權侵害相較,只是小損害。另外,如若未來做出的是合憲解釋,主管機關再依法推行新制即可,不至於無法取得民眾指紋。

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原也在聲請凍結之列,但大法官認為這將把「請領身分證」也一起凍結掉,使民眾無法領證,因而駁回。

司法院表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等有關按捺指紋規定,因母法已被大法官急凍處理,子法等於也一併遭到凍結。

昨天大會除大法官林永謀出國外,其餘十四位大法官均出席。至於本件釋憲案,是由民進黨立委賴清德等八十五人提出。

新聞辭典╱暫時處分權 來自真調會釋憲案

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首次使用「暫時處分」權限,將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按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發國民身分證等規定,暫時停止適用;大法官此「暫時處分」權限,來自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是針對立法院制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調會條例」是否已逾越立法權限,以及條文內容是否違憲等做出解釋;該號解釋文的後段指出,為了避免人民、憲法基本原則受到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大法官有權做出暫時處分,不過要評估「做」與「不做」之間的利弊得失。(記者孫友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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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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