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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司法振威 釋憲不能雙重標準
記者林金正╱特稿
大法官會議展現罕見效率,針對換發身分證須捺印指紋釋憲案,今天可能做成憲政史上首度暫時處分。這項暫時處分急如星火,也顯得石破天驚,非但啟人疑竇,也讓行政部門驚慌失措,過程疑點重重,值得深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究竟有無權限做出暫時處分(德國法制稱為急速處分),過往曾有違憲擴權與匡濟時效的仁智之見。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底就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案曾廣泛討論,在五八五號解釋理由書就已埋下伏筆,「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是以,大法官這次祭出暫時處分,不令人意外。
大法官就法令疑義,有權暫時處分,但不表示可以漫無標準,更不意味能夠自相矛盾。
就時效而言,民進黨立院黨團五月卅日才聲請釋憲,連同大法官召開會議,研究釋憲是否適格,要求補充聲請釋憲與立委行使職權的關係理由書,公文一來一往,竟然在六月八日,扣除例假日,在八個工作天就決定做出暫時處分,暫緩七月施行捺紋換證。各界關注的國大職權行使法釋憲案,早兩天在五月廿八日聲請釋憲,攸關修憲成敗,更為國人矚目,至今卻沒有下文。論程序,講正義,後案先至,怎不啟人疑竇?
事實上,民進黨立院黨團做為捺紋換證的聲請釋憲發動者,法界人士原本就強烈質疑,執行捺紋換證是行政機關,要求修法的也是行政院,而且,換發身分證是從七月起執行,現在何來捺紋換證侵害人權的爭議,既然立院黨團與釋憲案行使職權無關,大法官在程序審查時,就應依法以不適格予以駁回,部份大法官主張要求補足理由書可見一斑。傳聞大法官不能明察秋毫,誤信立委曾提案修法,主張廢止捺紋換證,如此,大法官就應懸崖勒馬,駁回釋憲案。
司法院解釋法令字斟句酌,一向予人思慮周密之感,但時效往往緩不濟急,甚至被評為與社會脫節,不食人間煙火。此次果真要做出暫時處分,就須齊一釋憲標準,凡是法令爭議、案件裁判的所有釋憲案,只要會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為防止損害具急迫必要性,爾後就須比照第一例暫時處分,劍及履及的一視同仁,沒有例外。不然,就是雙重標準,也讓捺紋換證暫時處分留下「黑手介入」的無盡猜疑,更重傷亟待提升的司法威信。
就司法救濟的途徑,暫時處分絕對有其必要,也為社會所引頸企盼。但是,為了建立一體適用的規範,使制度行之久遠,司法院絕對不宜草率行事,貿然做出自詒伊戚的首號暫時處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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