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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菲傭 馮親友受累 6人涉偽證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台北報導〕馮滬祥性侵害案爆發後,他以案發當時家人同在家裡、他忙於外務,撇清女傭所指的時間點他不可能涉案,他的辯詞將三名女兒、女兒的友人張蘭石,及友人陳鵬仁、助理陳蔭華一起拖下水出庭具結。

在未判刑之前,這些證詞表面上確有助案件翻盤,但昨天馮滬祥被判刑後,這六人恐將面對刑責不低的「偽證罪」追訴。

刑法「偽證罪」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不輕,在於維護證言清白可信。

法界人士分析,馮滬祥為辯護其立場,找尋「不可能犯罪」的佐證證人證明,確是常情,案發地在其華齡街住家,最好找、也最有利的證人當屬家人。

因此,馮滬祥在警方偵訊時供稱,案發當時其妻彭業萍、小兒子也在家;檢察官偵訊時馮又改口,指當天有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小兒子及女兒友人張蘭石同在;在家的家人,少了其妻彭業萍,多出馮復華、馮國華、張蘭石。

我國刑事訴訟以證據為導向,不論證人、當事人的證詞如何,一切仍須有相當事證為憑。

馮滬祥「牽拖」了女兒及女兒的友人下水,檢方當然要查證虛實,檢方調閱這些人的通聯紀錄,根據電信基地台的收話地、發話地作分析,想不到,發現案發當時,這些人根本都不在華齡街的馮宅,遂戳破相關證詞。

至於馮滬祥在審理中爆出的「機密通聯」,指他和友人陳鵬仁、助理陳蔭華,曾於被指性侵害時間,多次互通「機密訪日行程」。

但經通聯分析,因舉證時間已過調閱通聯時程,查無對證,加上不合常理,也不被採信。

馮復華、陳鵬仁等六人的證詞,初始有利於馮滬祥,但在昨天判決後形同被法官認定證詞虛偽。法界人士認為,一旦遭簽辦「偽證罪」並成立,則這個人情將付出司法上的慘重代價;至於馮滬祥,若再被查明涉嫌教唆,恐罪加一項。

至於是否簽辦馮復華等六人的偽證罪責,或是會有更令人意外的發展,仍待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後,視檢察官的動作而定。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文化大學日文系主任兼所長陳鵬仁說:「我已七十六歲了,身為學術界的人,又是教授,做事光明正大,沒有理由說謊。」

他說,事發當天,他確曾與馮滬祥通講手機十多分鐘,有通聯紀錄可查,他在庭上也據實呈告,無法理解怎麼會被認定涉及「偽證」。


〔記者賴仁中、胡守得╱台北報導〕要不要對性侵害被告強制治療,鑑定報告常是主要參酌依據。馮滬祥案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為,被告無明顯精神疾病或性倒錯疾症,且再犯率不高等,故認無施以治療必要;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此,再就被告無前科、以及全案屬臨時起意等情狀,綜合判斷後,未做出強制治療處分。

若干院檢人士指出,光從這一小節,即可看出合議庭依實證「有罪判罪、無須治療就不宣諭」的斷案作為,可見其客觀立場,否則對性侵害案被告判罪時,一併諭令須強制治療,在審判界十分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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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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