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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爭議的折衷之道/只捺印不建檔

■楊永年

大法官召開釋憲辯論庭,使得指紋捺印與建檔議題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並將爭辯帶入理性討論,具有正面意義。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到底身分證按捺指紋是保障人權或違反人權?人權團體認為按捺指紋侵害個人隱私權,而一旦指紋檔案外洩或被盜用、冒用,將造成民眾權益嚴重損失,所以按捺指紋是違反人權。贊成按捺指紋的團體則認為,它可以協助辨識無名屍體、協尋失蹤人口、身分辨識、犯罪偵防等,所以在保障人權。

簡言之,爭辯的兩方的思考並不完全衝突,因為保障人權是兩方存在的共識。爭執或關切點在於指紋「建檔」,也就是說,如果指紋檔案沒有外洩、盜用、冒用的問題,人權團體就不會反對。因此為折衝爭議與保障人權,作者提出「第三條路」,指紋只捺印不建檔。

理由在於,對指紋建檔,雖然有人認為設計嚴密的指紋檔案管理與監督機制,讓指紋檔案受最嚴格的管理,可以防止指紋外洩與盜用。只是,在目前人權團體對於政府管理指紋檔案仍存在諸多疑慮的情形下,短期內可能難有指紋建檔的共識,因此只捺印不建檔阻力較小。也就是只在身分證上按捺指紋,但不進行指紋建檔的工作(讓民眾於現場在新身分證上捺印指紋,並當場發給新身分證)。如此就不會有侵害隱私權、指紋檔案外洩、盜用與冒用的問題發生。

媒體曾報導,我國民國三十六年就有身分證加指紋的設計;再如民間的許多契約書或借據上,也多有指紋按捺的習慣。目的很簡單,就在證明個人身分,由於過去身分證上放置照片的設計方式,很難有辨識效果,所以很容易偽造,導致有很多身分證偽造與很多金融機構人頭戶問題的存在。因此,即使無法透過指紋檔案協助犯罪偵查,強化身分證的辨識功能,就有犯罪預防的積極功能存在。

就法理分析,戶籍法第八條明訂,「…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就字面的意義解釋,所謂錄存的意義在於記錄儲存,記錄的語意應該沒有爭議,因為就是將指紋按捺或記錄下來,爭議點可能在儲存一詞,到底所捺印的指紋是儲存在身分證上、晶片上、另予保存(以紙類、電腦或其它方式保存),或是以建檔方式保存,戶籍法並未清楚規定。因此,如果戶籍法第八條從嚴解釋,原本就沒有建檔的意涵在內,當然也就沒有法律規定的疑慮,這解釋也符合人權團體的期待。

此次的辯論庭上,反對指紋捺印與建檔一方,並不反對身分證的存在,同時還提出自願捺印指紋,以及在身分證上植入可以辨識身分的晶片的作法,這其實與作者提出的觀點相仿;而且,內政部對於是否將錄存的指紋檔案用於犯罪偵防的問題,亦改採保留的態度,回應人權團體批評所作的讓步。

也就是說,目前最大問題即在於身分證無法辨識個人身分,因此如果大家認同身分證存在的價值,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在身分證上捺印指紋。如果現階段先不作建檔,待有共識後,再作相關規劃,應有兩全其美的人權保障效果。(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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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3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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