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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釋股釋憲 大法官會議不受理

〔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針對中華電信釋股案聲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認為,該案屬於立法與行政機關爭議,應先由2機關循政治方式解決,而非聲請大法官解釋,決議全案不予受理,急速處分的聲請也予駁回。

本案係蔡錦隆等100位立委,認為中華電信公司不顧5月27日立院通過「中華電信應停止執行所有釋股作業」的主決議,仍執意推動海外存託憑證ADR釋股,已屬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並要求先予急速處分。

聲請理由提到,立院對於中華電信釋股的法源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3條,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實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與交通部的見解不同,立院認為此法已有違憲疑議;對此,大法官會議認為,立法院有修法權,若認為法律違憲應先行修法,修法不成才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大法官僅有權對法律與命令等一般抽象法規範的合憲性進行調查,而聲請書中所指的「行政行為」,並非大法官可審查對象;立院未先修法即提釋憲,中華電信釋股爭議屬立法與行院兩院間的政治爭議,聲請理由與大法官受理要件不符,故決議不受理,至於急速處分也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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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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