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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多支持 非對人權無知
〔記者賴仁中、劉志原╱台北報導〕昨天眾多按捺指紋意見中,有個立論值得注意:我國大部分人民支持按捺指紋,是基於本土價值觀與生活習慣所作的自主判斷,絕非對人權無知。
立論者並認為,如果直接引用西方價值觀念、及將人權觀念高度擴張後,強加在我國多數民眾自由意志之上,為大部分受過教育的人民冠上「缺乏人權觀念、不知保護自身權利」名號,不僅侵犯人民意見表達的自由,更傷及我國固有的價值和生活情感。
長期以來,我國始終有八成多民眾支持按捺指紋政策,警察大學教授孟憲輝研究認為,這與我國歷史、社會與文化背景有關;他說,西方人認為犯罪者才捺印指紋,視捺指印為侵犯人權,我國則一直是身分辨識工具和信用的表徵。
台灣先民簽地契,就常以捺指印為憑,延續至今,契約、借據或同意書等,很多人仍然捺指印,並不認為違反人權;故國外法律概念不宜全盤移植,尚須考量我國與西方國家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才是。
孟憲輝並認為,將指紋和人格權、隱私權劃上等號,再將人格權、隱私權和人性尊嚴劃上等號,又將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的核心劃上等號,推論出「捺印指紋侵犯基本權利的核心,所以違憲」的說法,存在嚴重的邏輯錯誤,且不符「演化」的自然法則。
他說,自然法則裡,生存才是生物(含人類)基本權利的核心,其次是繁衍,而與自由意志相關的其他基本權,只是附屬權利,為維護群體的生存與繁衍,以法律適當限制部分基本權利,符合自然法則,也是憲法明文規定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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